991.什麼是稅法
稅法是國家製定的用以調整國家與納稅人之間在征納稅方麵的權利與義務關係的法律規範的總稱。它是國家及納稅人依法征稅、依法納稅的行為準則,其目的是保障國家利益和納稅人的合法權益,維護正常的稅收秩序,保證國家的財政收入。它具有下列特征:
1.強製性
主要是指國家以社會管理者的身份,用法律、法規等形式對征收捐稅加以規定,並按照法律強製征稅。
2.無償性
主要指國家征稅後,稅款即成為財政收人,不再歸還納稅人,也不支付任何報酬。
3.固定性
主要指在征稅之前,以法的形式預先規定了課稅對象、課稅額度和課稅方法等。
992.我國稅法體係的完善與發展
從1994年開始,我國實行新的工商稅製,重新製定頒布了一些新的實體性稅法,此次稅改的主要內容包括:
(1)流轉稅法以對商品的生產、批發、零售和進口實行全麵的增值稅為核心,設置了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資源稅等稅種,增值稅劃分了一般納稅人與小規模納稅人,對一般納稅人實行憑發票扣稅辦法,由價內稅改為價外稅。
(2)所得稅法的調整主要包括將原有的“國營企業所得稅”、“集體企業所得稅”、“私營企業所得稅”合並為企業所得稅,並在稅率和稅前扣除項目上作了較大幅度的調整與規範。原有的“個人所得稅”、“個人收入調節稅”、“城鄉個體工商業戶所得稅”合並修訂為新的“個人所得稅”。作為此次稅製改革的先導,1991年還將“中外合資經營企業所得稅”、“外國企業所得稅”合並為“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邁出了統一企業所得稅的第一步。
(3)其他稅法的改進包括為合理調節土地增值收益,維護國家權益而增設的土地增值稅,對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印花稅、土地使用稅、耕地占用稅等予以保留,對城市維護建設稅、契稅等予以修訂,還計劃開征證券交易稅、遺產稅與贈與稅等。
993.我國稅法體係的基本結構
就稅法的整體結構而言,稅法體係包括憲法加稅法典、憲法加稅收基本法加各單行稅法和憲法直接加各單行稅法三種模式,我國現行稅法體係在憲法精神的指導下,直接由各單行稅法構成。各單行稅法之間是平行的,沒有統領與被統領的關係。其中,實體稅法是現行稅法體係的基本組成部分。在實體稅法中,個人所得稅與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所得稅是稅收法律,其他稅種都是采用條例或暫行條例形式的稅收法規: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僅對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適用,城鎮土地使用稅、房產稅、車船使用稅、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城市維護建設稅、筵席稅、耕地占用稅對外商投資和外國企業不適用。
構成我國程序稅法體係主體的是《稅收征收管理法》;構成我國稅收處罰法的則是《稅收征收管理法》中“法律責任”一章對稅收違法的行政處罰和刑法中對“危害稅收征管罪”設定的刑事法則;構成我國稅收爭訟法的是《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國務院頒布的《行政複議條例》和國家稅務總局製定的《稅務行政複議規則(暫行)》。
994.我國現行稅法體係共有多少種稅
我國現行稅收法律體係是在原有稅製的基礎上,經過1994年工商稅製改革逐漸完善形成的。現共有22個(農業稅已取消)稅種,按其性質和作用大致分為七類:
(1)流轉稅類。包括增值稅、消費稅和營業稅。主要在生產、流通或者服務業發揮調節作用。
(2)資源稅類。包括資源稅、城鎮土地使用稅。主要是對因開發和利用自然資源差異而形成的級差收入發揮調節作用。
(3)所得稅類。包括企業所得稅、外商投資企業和外國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主要是在國民收入形成後,對經營者的利潤和個人的純收入發揮調節作用。
(4)特定目的稅類。包括固定資產投資方向調節稅、筵席稅、城市維護建設稅、土地增值稅、耕地占用稅,主要是為了達到特定目的,對特定對象和特定行為發揮調節作用。
(5)財產和行為稅類。包括房產稅、城市房地產稅、車船使用稅、車船使用牌照稅、印花稅、屠宰稅、契稅,主要是對某些財產和行為發揮調節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