它是業主的個人財產,由業主直接經營,經營利潤由業主獨享而無需同別人分攤。獨資企業的長處是,企業在經營上的製約因素較少,經營方式靈活,彈性較大;企業易於創立和解散,不同於其他種類企業在創立時需要複雜的法律登記手續;易於保密,在市場經濟的激烈競爭中,占有獨特的優勢。
但獨資企業與公司製企業相比,也存在很多缺點:獨資公司須承擔無限責任,一旦企業虧損甚至破產,企業所有者要用自己的所有財產包括家庭財產承擔連帶責任;這種企業規模受到限製,由於所有者隻有一人,因而不論在集資上還是在生產規模上都不能發展很快;企業的生存取決於企業主的壽命,如果企業主死了,企業也不複存在了。因此,企業的壽命有限,使企業的雇員和企業的債權人承擔較大的風險。
獨資企業不具備法人地位,企業不是民事主體,出資人(企業主)才是民事主體。
獨資企業的出資人,對企業的債務負無限責任,如果企業資不抵債,出資人要以所有財產抵償債務。
獨資企業完全可以由企業主親自經營,無需委托代理人經營。
獨資企業不具備法人的法律地位、企業主對企業債務負無限責任、企業主親自經營等三條,構成了獨資企業的基本特征。獨資企業稱為自然人企業。
2.獨資企業的利弊
獨資企業一般為能夠由一人經營的服務型企業,如谘詢業、個體商店等。獨資企業也可以有雇員,但責任限於業主本人。
(1)獨資企業的優點獨資企業最大的優點是容易組建;其次是簡單的稅收政策。對獨資企業來說,包含在個人所得稅中的企業的收入能夠導致低於公司製企業的稅率。
(2)獨資企業的缺點業主和企業是同一人,對企業的債務和其他可能出現的問題,業主負個人責任。
此外,由於銀行和專業投資者願意將資金貸給能提供法律保護的公司製公司,而不願意貸給獨資企業,因此獨資企業為其創建或發展籌集資金比公司製企業困難得多。
二、合夥企業:發展中的企業形式
合夥企業是由兩個或兩個以上的出資人共同出資興辦、聯合經營和控製的企業。合夥企業常常采用書麵協議,即合夥經營合同的形式確立收益分享或虧損責任。
1.合夥是一種契約關係
什麼是合夥?這個問題不弄清楚,我們就將無法從事合夥的事業。這就好比打撲克,我們首先得把撲克的牌張記住,搞清楚撲克的玩法,這樣我們才能幾個人一起打撲克。合夥,通俗地說,就是聯手、合作,聯合起來,共同作事業。劉備、關羽、張飛三人的聯合,就是一種合夥;水泊梁山一百單八將的關係,也是一種合夥關係;二戰期間,美國、英國、蘇聯三國之間的關係,嚴格說來也是一種合夥的關係。所以合夥對我們來說,並不陌生,也不是如法律上說的“合夥企業”那般狹窄。美國的果汁餅幹公司的創立者理查德·霍恩在談到合夥人時說道:“與妻子一起工作既痛苦又幸福。說痛苦是因為彼此不能分開,不能獨立地處理問題。說幸福是因為隻有妻子才是最好的朋友,她可以為你做任何事情。我們試圖做到不在家裏討論公司的事情,但是實際上做不到。我們和公司結了婚。”理查德·霍恩把自己的妻子視為自己的合夥人,因為他與妻子一起互相依賴。顯然,把合夥理解為法律上注冊的“合夥企業”是很不恰當的。
所以對於經商的朋友來說,合夥不單純是指法律上所指的合夥企業,而是指一種經營的契約。一般說來,這種契約是兩個或兩個以上的人、企業或組織結成的。他們以獲取利潤為目的,共同出資,共同經營,共同承擔風險,而不論他們所開辦的企業的法律形式是什麼樣的。
在我們中國,法律製度本身還不夠完善,我們中國人也不大習慣於把朋友、親人的合作關係弄到法院、工商局這樣的地方去登記,去公諸於眾。因為我們許多人都忌諱打官司,許多人還認為去法院就等於打官司。所以就我們了解,我們許多朋友在開辦企業的時候,都把自己的企業登記為個體企業,盡管他們是幾個人聯合起來合夥開辦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