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7章 穩打穩紮,步步為營:投資創業的基本程序(2)(1 / 3)

(7)選擇需要人手少的行業在社會上我們不是常看到隻有一個人在工作的店麵或者夫妻店嗎?因小本開店最初經營原則是人手越少越好。社會上的夫妻店,就隻有老板和自己的太太。夫妻倆甘苦與共,目標一致,等到經營良好,必須擴大營業時,才酌情增加人員,這才是穩紮穩打的辦法。

2.選項應符合政策法規

投資創業離不開對法規的了解。企業作為一個有機的生命體,也有生有死,在其整個壽命中的每一階段都有相應的法規相伴相隨,這也是保證企業健康成長的基礎。

進行投資活動,首先應了解法律。你得按時納稅,你得依法經營,你得保護職工權益。其次,你要依法定程序同別人做生意,就須遵守合同法、票據法、反不正當競爭法、質量保護法等。再者,若你的企業是涉外企業,那麼你還需熟悉國際慣例、國際經濟法(如海商法、代理法、保險法)等。

企業即使是要消亡了,也有法規相伴。破產法就是為此而設立的,而其它法規中也有相應的條款對企業的消亡處理作了明確的規定。

因此,在投資選項時就應該明確投資的各項法律法規,這樣才能依法行事。除了第一章介紹的《獨資法》之外,投資應明確的法規有企業組織法。企業或其它組織須依法成立,組建不同的企業,要依照不同的法律來規範。主要有《公司法》、《全民所有製企業法》、《外商投資企業法》、《私營企業條例》等。這些法規既是企業的組織法,又是企業的行為法。如《公司法》規定“公司必須依法設立”,但究竟依哪些法律呢?不少人並不十分清楚。依照《公司法》的有關規定,設立公司應當依照的法律,可分為兩個方麵:①設立時所依據的法律,主要是《公司法》,隻有按《公司法》規定的條件、方式、程序組織起來的經濟組織才能稱為“公司”。②設立公司除了要依據《公司法》的規定外,還要符合其它有關法律的規定。如《公司法》規定外商投資企業除適用公司法外,有關中外合資企業、中外合作企業等另有法律規定的,也應符合其特殊規定。

稅務法規。任何企業或其它經濟組織都負有納稅的法定義務,正如死是無法逃避的一樣,企業納稅也是義不容辭的。在我國,有關稅收的立法分為三種:①所得稅的法規,如企業所得稅、個人所得稅;②流轉稅的法規,如增值稅、消費稅、營業稅等;③其它地方稅的法規,如城市建設維護稅。稅收負擔是企業投資活動的一項費用,是企業現金的流出。如何減少稅負而又不違反稅法,則是每個企業投資者無法回避的問題。

財務法規。財務法規主要是企業會計準則、財務通則和分行業的財務製度及具體準則等。如經國務院批準由財政部發布的《企業財務通則》於1994年7月1日起施行。它對以下問題作出規定:①資本金製度,即企業開張時必備“家底保?

②資產折舊方法,如按年限、按產量等;③成本開支範圍的界定;④利潤分配的順序及相關規定等。

其它法規。與投資活動有關的其它法規有許多,如各種證券法規、金融法規、結算法規、票據法規等。

除上述法規外,作為投資者還應熟悉政府的經濟政策,國家對某些地區、某些行業、某些行為的優惠及鼓勵政策等。

了解投資活動的相關法規是正確進行投資的基礎,但由於影響投資活動的法規因素是紛繁複雜的,如何從中理出個頭緒,找出個思維,這也是正確投資的關鍵一環。那麼何為思維呢?大家也許會說,思維就是思考問題的方法唄!這種說法隻道出了思維的“皮毛”,其本質乃是一個過程,一個從無知到知的不斷反複的理性(而不是感覺,不是“拍腦門”)判斷、推理的認知過程。這是思維的一般概念,而投資法規思維作為思維的一種具體形式,還有其獨特的一麵。

3.熟悉所選項目

創業者常常碰到一個問題,便是做哪一行比較好。也就是說自己該把資金投入到哪一行中才能獲得較滿意的結果。因此,在投資選項時一定要選自己熟悉的項目,這樣自己才能靈活經營。

一般來說,在經濟發達的地區,有閑資而缺乏創業知識、技能和經驗的人,比有一技之長,有創業意念,卻苦無資金創業的人多。比較而言,後者可選擇由小做起,而前者則可能苦無門徑,無法開創個人事業。

所以說,這兩類人通常可以合作。

例如後一種人,想做本行的老板,便可與有閑資的人合作。

有部分創業人士,他們乃為創業而創業,為了做創業者,而主動去投身一個行業,嚐試發展,此種情況是比較危險的。

因為事業一旦開展起來,公司便有開支,不管能否賺錢也必須負擔。

開始的創業基金未必可以應付得那麼長久,很多小本創業便是在一種未摸通一行專業的情況下,宣布結業的。

所以,真正想創業的人,又希望比較有把握的話,一定要熟悉某一行業,不要光憑想象、衝動、理念做事。

若真立誌投身一項事業,不妨辭去本身的工作,在該行業工作一年半載,摸清摸熟這一行業的業務再來開業也不遲。