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6章 企業社會責任與企業利益(1 / 3)

社會是企業之母,企業依靠社會而存在、發展和壯大;離開了社會,也就不可能有企業。企業則是社會的經濟細胞,是推動社會前進、生產力發展的基本因素,沒有企業,社會就會倒退幾百年,甚至退回到缺乏活力的原生狀態。由此可見,企業與社會有著十分密切的利益關係,誰也離不開誰。

社會是一個涉及麵非常廣泛的大領域。個人、家庭、企業、社團、政府和國家是其最主要也是最基本的構成單位。由於筆者精力有限,又由於某些關係已在前幾章有所論述,因而本章隻研究一個問題:企業作為一個社會的公民,應該承擔什麼樣的社會責任?這也就是企業如何落實由聯合國秘書長安南於1999年1月在瑞士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上提出的“全球契約”,亦即現在所說的企業社會責任的問題。

一、企業社會責任的發展

(一)從亞當·斯密的認知到安南“全球契約”的提出1.對企業社會責任的理解對於企業社會責任,至今理論界尚無統一的定義,因為其所涵蓋的範圍還在不斷變化,人們對其範圍的理解也不盡相同。從現有的情況看,主要有三種理解:第一種將社會責任僅限定於企業,即“企業社會責任”(CSR);第二種將社會責任擴大到包括企業在內的所有組織,稱為“社會責任”(SR);第三種是傳統的企業責任,僅指企業對股東負責。這種理解在公開場合雖日益減少,但在某些人的內心深處仍有很大市場。在企業社會責任的執行上,就可見一斑。本書所要研究的是指第一種理解。

按第一種理解,所謂企業社會責任,是指企業在謀求股東利益最大化之外,還負有維護和增進社會利益的義務,即企業應對雇員、企業產品的消費者、債權人、經濟和社會發展規劃、自然資源、環境、社會保障和福利事業的受益人等所負有的責任和義務。即企業既負有法律上明確的義務,也還有法律之外道義上的義務。

2.企業社會責任認識的發展企業社會責任從萌芽、孕育、誕生到發展,是一個很長的過程。它萌芽於18世紀,以亞當·斯密等古典經濟學家為代表。他們認為,企業如果能盡可能高效率地使用資源,以生產社會需要的產品和服務,並以消費者願意支付的價格出售它們,企業就盡到了自己的社會責任。這可以說是最早的對企業社會責任的要求。

到19世紀末20世紀初,企業社會責任又有所發展。先是由德國的一位法學者明確提出了企業社會責任的概念。其基本要點是,企業應承擔社會公共性的一定責任。後由美國哈佛大學兩位教授對此加以進一步深化。這就是1931—1932年,伯利教授和多德教授以“董事對誰承擔義務”為主題展開的討論。在這次討論中,伯利教授堅持董事的責任就是對股東負責;而多德教授則認為,企業是既具有盈利功能,又具有社會服務職能的一個經濟體。它既受托於股東,也受托於更為廣泛的社會。企業對雇員、消費者和社會公眾都應承擔相應的社會責任。這場論爭曆時20多年之久,最終以多德教授的觀點獲勝而告終。

20世紀中後期,工業經濟的飛速發展同時也帶來了許多社會問題,如大型跨國公司造成的壟斷、勞動條件惡化、貧富差距擴大、資源存量銳減、生態環境惡化等。許多國家的勞工起來鬥爭,非政府組織也紛紛起來表示抗議,特別是20世紀60—70年代,爆發了大規模新的環境保護運動,對不負責任、破壞環境的大公司提出激烈的批評和抗議,促使企業社會責任的理念進一步深化。

3.安南“全球契約”的提出20世紀末至21世紀初,聯合國秘書長科菲·安南從1995年至2004年的三次提議使企業社會責任有了明確而完整的原則和內容,並起到了引領全球企業投入行動的作用。在1995年召開的世界社會發展首腦會議上,安南提出了“社會規則”的設想;1999年1月,在瑞士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年會上,安南明確提出“全球契約”的計劃,並於2000年7月在聯合國總部正式號召全球各公司遵守在人權、勞工標準以及環境方麵的九項基本原則;2004年6月,在全球契約領導人峰會上,安南在開幕詞中進一步提出,經過與參與者的廣泛協商,需要在“全球契約”中增列一項新的原則,即反腐敗。“全球契約”共有十項原則,涉及四個方麵,分別是:

A。人權方麵(1)企業應該尊重和維護國際公認的各項人權。

(2)絕不參與任何漠視與踐踏人權的行為。

B。勞工標準方麵(3)企業應該維護結社自由,承認勞資集體談判的權利。

(4)徹底消除各種形式的強製性勞動。

(5)消除童工。

(6)杜絕任何在用工與行業方麵的歧視行為。

C。環境方麵(7)企業應對環境挑戰未雨綢繆。

(8)主動增加對環保所承擔的責任。

(9)鼓勵無害環境技術的發展與推廣。

D。反腐方麵(10)反對腐敗行為,包括敲詐和賄賂。

(二)企業社會責任從“法律”、“道德”到“奉獻”的三條邊界從上述四個方麵、十項原則來看,企業社會責任涉及的麵非常廣泛,而且其內涵和外延隨著社會的發展和人們要求的提高,還會進一步擴大。為使企業抓住要領,便於操作,以下按企業社會責任的不同層次,亦即不同邊界作一簡要分析。

1.企業社會責任的基本層次——法律邊界所謂企業社會責任的基本層次,即是企業最起碼的應盡的責任。如果連這一層次的責任也盡不到,那就不配成為企業了。這一層次的邊界,即是法律邊界。

2.企業社會責任的提高層次——道德邊界道德是在法律層次基礎上的提高。法律是一種強製性措施,企業違法就要遭到法律懲處,迫使企業不得不執行。道德則不然,它隻受社會輿論的監督。因而道德更多地帶有自覺的程度,是在法律層次上的提高。企業道德是一種法人道德,它作用於企業與企業、企業與員工、企業與政府、企業與社會以及企業與自然的關係。

企業道德的內涵十分豐富,而其最基本的是以下兩條。

一是誠信。誠實守信是企業職業道德的基礎,是企業經商道德中最重要的品德標準。在我國傳統的經商實踐中,它被奉為至上的律條。曆史上,我國曾湧現過一批誠實守信的老字號,如北京的同仁堂、杭州的胡慶餘堂、揚州的戴春林、上海的冠生園等。它們之所以能百年不倒,就因為它們以道德為本,紮根於誠信之中。在20世紀末我國市場經濟剛興起的時候,曾有不少人信奉“智商”,認為這是賺錢的要訣。後來人們認識到情緒管理的重要性更勝於聰明才智,轉而追求“情商”。其實,“智商”與“情商”都隻是企業生產經營中的一個方麵。有時雖然“智商”、“情商”很高,卻仍難免犯美國安然公司和安達信公司那樣的錯誤,使企業遭到毀滅性的後果。曲折和錯誤教育了企業。萊尼克和基爾在於2005年出版的著作——《德商》中,把道德稱為企業的定位係統,企業需要依靠道德羅盤的指引才能更好地駕馭自己的資源和技術去獲取成功。

二是孔子所說的一句話,“己所不欲,勿施於人”。把自己不想要、不想吃、不想用的東西去給他人和消費者,這種行為就是不道德行為。如近幾年出現在食品安全領域的、蘇丹紅、瘦肉精、敵敵畏、三聚氰胺等事件,除了犯法之外,更屬於不道德的行為。

3.企業社會責任的升華層次——奉獻邊界這一層次的企業社會責任,與上述兩個層次比較起來,有一個鮮明的特點:第一層次的法律邊界,企業履行社會責任,從本質上說是在法律強製下執行的;第二層次的道德邊界,雖不是出於法律的強製,但也不完全是自覺的,而是在社會輿論的約束下執行的。升華層次的企業社會責任就與上述兩個層次完全不同,完全是企業自覺自願的行為,所以把這一層次的邊界稱為奉獻邊界。凡是能稱得上奉獻的行為,需要有兩個基本條件:一是不受人指使或強迫,完全是自願的;二是隻求付出、不圖回報。正因為這個原因,所以它高於法律邊界和道德邊界,是企業經營理念的結晶、社會責任的升華。

企業對社會的奉獻是多方麵的。比如,對發生自然災害的地區慷慨捐助,盡自己最大的力量捐錢、捐物,幫助受災地區盡快戰勝災害,重建家園,恢複生產,這是一個方麵。又比如,對教育、藝術、體育等社會公益事業提供讚助,以促進這些社會事業盡快發展,更多、更好、更快地滿足國家和人民的需要,這是另一個方麵。再比如,幫助企業所在的社區完善基礎設施建設,加強社會治安,美化社區環境,等等,這又是一個方麵。

總之,對企業來說,這種奉獻行為是對企業社會責任的崇高追求,是社會責任的一種提升。

(三)企業社會責任的四個方麵企業要承擔社會責任,那麼,怎樣才算盡到了責任呢?這就需要有一個衡量的標準。企業社會責任標準是社會責任運動的產物,是國際社會對跨國公司在全球範圍內的資本運作和資源掠奪的反應,是勞工維權運動和消費者維權運動鬥爭的結果。隨著社會的進步,勞工和消費者維權意識的提高,企業社會責任標準已成為一個全球熱點問題。就連長期致力於製定企業產品質量標準和技術標準的國際標準化組織(ISO),也正在著手製定企業社會責任標準。

第一個比較公認的企業社會責任標準,是誕生於1997年10月的SA8000.該標準是由美國非政府組織“社會責任國際”(SAI)組織製定和發布的。它是全球首個道德規範國際標準,其宗旨是確保各供應商的產品符合社會責任標準的要求。此後,歐盟於2001年出台了《企業社會責任框架標準》,把建設具有社會責任感的企業文化作為建設新型歐洲經濟體的一項重要工作。據報道,至2007年底,全球由跨國公司、國際組織以及非政府組織製定、頒布的各種社會責任標準已達兩三百種。

綜觀這些社會責任標準,其中較為企業和社會所公認的主要內容包括四個方麵。

1.勞工標準(1)童工。公司嚴禁使用或支持使用童工,應與其他人員或利益集團采取必要的措施,確保兒童和應受教育的青少年不被當作勞動力使用或變相參加各種勞動。

(2)強迫性勞動。公司不得使用或支持使用強迫性勞動,也不得要求員工在受雇起始時交納押金或寄存身份證件。

(3)自由權。公司應尊重所有員工的結社自由和集體談判權。

(4)歧視。公司不得因種族、社會階層、國籍、宗教、殘疾、性別或政治歸屬等原因,而對員工在聘用、報酬、培訓、升職、退休等方麵有歧視行為。公司不能允許強迫性、虐待性或剝削性的性侵擾行為,包括姿勢、語言和身體的接觸。

(5)懲戒性措施。公司不得從事或支持體罰、精神或肉體脅迫,以及言語侮辱。

2.工時與工資(1)工時。公司在任何情況下,都不能經常要求員工一周工作超過48小時,並且保證每七天至少應有一天休假。除在短期業務需要等特殊情況下,每周加班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並應保證加班能獲得額外津貼。

(2)工資。公司支付給員工的工資不應低於法律或行業的最低標準,並且必須足以滿足員工的基本需求,並以員工方便的形式(如現金或支票)支付。

3.健康與安全公司應具備避免各種工業與特定危害的知識,為員工提供安全健康的工作環境。

4.管理係統公司高層應根據本標準製定符合社會責任與勞工條件的公司政策,並定期審核,委派專職的資深管理代表具體負責。同時,讓非管理階層自選一名代表與其溝通,建立適當的程序,證明所選擇的供應商與分包商符合本標準的規定。

二、企業社會責任的現狀(一)聯合國推進企業社會責任的舉措2007年,新任聯合國秘書長潘基文上任伊始,就充分肯定“全球契約”在聯合國係統的重要作用。為推進企業社會責任的實施,聯合國專門成立了“全球契約”辦公室,並與聯合國人權事務高級專員辦公室、國際勞工組織、聯合國環境規劃署、聯合國開發計劃署和聯合國工發組織等設立了一個工作團隊,在世界各國和各地區成立了40多個地區網絡(在中國是中國企業聯合會全球契約推進辦公室);在拉丁美洲、非洲、阿拉伯地區、南亞、中亞、東亞和北美,每隔一年召開一次會議,討論區域內的具體問題,交流這方麵的經驗。

聯合國於2005年6月成立全球契約理事會,由企業勞工、國際社會及聯合國係統的代表(全球20人,其中中國有1人)組成,為全球契約發展提供持續性的戰略和政策建議。

此外,還成立了“全球契約基金會”,從私營部門集資,支持全球契約開展活動。到2007年,全球契約計劃已經有包括我國在內的100多個國家、3000多家著名大公司參與。

SA8000被稱為社會責任國際標準。它是全球首個較為公認的道德規範國際標準。其宗旨是確保各供應商所供應的產品符合社會責任標準的要求。SA8000標準適用於世界各地的任何行業和不同規模的公司。其依據與IS09000質量管理體係及IS014000環境管理體係一樣,是一套可被第三方認證機構審核的國際標準。SA8000頒布後,很快在國際社會尤其是西方發達國家獲得了廣泛支持,一些大的購銷商都極力促使這項標準的實施。國際知名的認證機構,如SGS、BVQX、DNV、UL、ITS等,也已向CEPAA提出申請,正式開展SA8000認證業務。

(二)中國掀起企業社會責任熱的緣由從1999年1月聯合國秘書長安南在瑞士達沃斯世界經濟論壇上提出“全球契約”後直至2005年的這段時期內,中國企業對企業社會責任知之甚少,即使知曉,也是無動於衷;而到了2006年卻一反常態,掀起了企業社會責任的熱潮。其中的原因有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