無形資本是來自於無形資產,而又高於無形資產的概念,它是無形資產在價值形態上的表現形式。從這個意義上可以看出,無形資本必須依靠法律製度的保護才能存在和發展,所以說無形資本具有法律性。那麼,無形資本應該受哪些法律的保護呢?無形資本的要素包括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專有技術、特許經營權、計算機軟件、域名和商譽等。這與知識產權法所保護的內容非常接近。世界貿易組織對知識產權的確定範圍為:①版權與鄰接權。②商標權。③地理標誌權。④工業品外觀設計權。⑤專利權。⑥集成電路布圖設計權。⑦未披露過的信息專用權。國際保護工業產權協會1992年東京大會認為:知識產權包括兩大類10項權利:一類為創造性成果權利,含有發明專利權、集成電路權、植物新品種權、Know-How權、工業品外觀設計權、著作權(版權)、計算機軟件7項權利;另一類為識別性標記權利,有商標權、廠商名稱權、其他與製止不正當競爭有關的識別性標記權3項權利。因此,從知識產權法所保護的內容和無形資本的構成要素相比較,二者相似的地方太多,比如都包含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以及廠商名稱權等。很多無形資產研究學者都把知識產權看做是無形資本的重要內容,如湖南財大的柳思維教授,他認為:“按照國際通行的慣例,無形資本的組成要素一般包括:知識產權,技術秘密與經營秘密,特許經營權,商譽等內容。”實際上,知識產權是與無形資本在外延上相互交叉的一個概念,隻不過一個是從法律的角度進行定義,一個是從經濟學的角度進行定義。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計算機軟件、廠商名稱等,既屬於知識產權法所保護的內容,也屬於無形資本必不可少的內容。專利權、商標權、著作權等無形資本,都有相應的專門法,如《專利法》、《商標法》、《著作權法》等知識產權法進行保護。即使專有技術、經營秘密等非法定性無形資本目前國內沒有專門的法律對其進行保護,但是它們也必須依靠相關法律的有關條款進行保護才能存在和發展,在比較發達的資本主義國家都有《商業秘密法》專門對其進行保護,目前我國也在研究和起草《商業秘密法》,這也屬於知識產權法的範疇。域名、特許經營權和商譽等屬於衍生無形資本,它們也必須在法律的保護下才能存在和發展,在這個過程中,保護基礎無形資本的知識產權法是重要參考內容之一。因此,知識產權法所保護的內容也是無形資本的主要構成要素,無形資本的存在和發展離不開知識產權法的保護。知識產權法的發展與無形資本的發展,兩者是密不可分的,研究無形資本離不開對知識產權製度的考證和探討。
一、第一次產業革命之前的無形資本
無形資本具有法律性,它隨著知識產權法的發展和完善而逐漸得到發展。世界上最早出現的知識產權製度是1474年威尼斯共和國頒布的第一部專利法。在此之前沒有正式的無形資本出現,充其量隻能算作無形資產。自此之後,知識產權法逐漸發展,在經濟生活中的作用越來越強,與之相對應,無形資本也逐漸得到了發展。
1623年,英國國會通過並頒布了《壟斷法》,自1624年開始實施。這是世界上公認的第一部正式而完整的專利法。該法規定:專利權授予真正的第一個發明人,發明必須是新產品,專利權人有權在國內獨占實施或製造該產品,專利權的有效期是14年,專利權人不得違反法律,不能抬高物價以損害國家、破壞貿易或造成一般的不方便。這部法律規定的內容比較詳細,直到現在還被沿用。
17世紀中葉,英國完成了資產階級革命,實行君主立憲製度,這個時期無形資本的發展主要是與財產權的保護相聯係。1709年,英國下議院通過了世界上第一部版權法——《為鼓勵知識創作而授予作者及其購買者就其已印刷成冊的圖書在一定時期內之權利的法令》,該法令的目的是為了防止“印刷商、書商和其他人不經作者和所有者的同意,隨意印刷、翻印和出版圖書,使圖書作者或所有者受到極大的損害”。該法令規定作者是法律保護的主體,作品受保護有一定的年限(一般作品的保護期從出版後起14年,如果14年屆滿而作者在世,則再續展14年,對於該法令生效日期已出版的作品一律保護21年不再續展)。由於在位的是安娜女王,所以,這部法律一般被稱為《安娜法》。
這一階段是知識產權法和無形資本開始形成階段,主要局限於英國這一資產階級革命較早的國家,知識產權法和無形資本的數量和影響範圍也非常有限,世界性的知識產權法還遠未出現。因此,無形資本在這一階段還沒有表現出它的擴張特性。
二、第一次產業革命與無形資本
第一次產業革命發端於英國,該次產業革命以紡織機、蒸汽機等技術的應用為標誌,從18世紀60年代開始迅速在世界各地展開。法、美、德、俄、日等國先後依次進入了產業革命階段,完成了本國的產業革命,各國生產力得到了極大解放,各種各樣的商品充斥市場,資本家開始不滿足在各國內部銷售,資本開始跨出國界,在全球範圍內進行擴張,世界由此進入了第一次經濟全球化高潮。在這次資本擴張中,大量的無形資本開始出現,但是在擴張中起的作用非常有限。此時,無形資本的擴張隻局限各個國家內部,對外的擴張作用並不十分明顯。原因有如下三點:
(一)各國都已開始或初步形成了本國獨立的知識產權保護製度,但是世界性的知識產權製度還未建立
在這一階段,英國於1862年頒布了第一部成文的《商標法》;法國分別在1791年和1793年頒布了《表演權法》和《作者權法》,於1791年製定了《專利法》,1804年法國的《拿破侖法典》第一次確認商標權也是一種財產權,應當受到保護,並於1857年製定了《關於以使用原則和不審查原則為內容的製造標記和商標的法律》;美國於1790年製定了《專利法》。隨著資本主義經濟的發展,其他一些國家也相繼通過了專利法案,如荷蘭(1809年)、奧地利(1810年)、俄羅斯(1812年)、普魯士(1815年)、西班牙(1826年),也就是說,第一次產業革命開始後,很多西方國家已經有了初步的知識產權製度,但是世界性的知識產權製度則遠未形成。正是在這種情況下,我們也可以說,第一次產業革命是無形資本的催生劑,自此之後無形資本得到大力發展。然而在當時的情況下,無形資本一旦跨出國門,由於不受統一的世界性法律保護,不能給無形資本持有國帶來利潤,因此,無形資本持有國的輸出積極性不高,大多傾向於以有形商品對世界各地進行傾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