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員工行為規範管理(1)(2 / 3)

第十一條請假期內的薪酬,依下列規定支給:

(1)請假未超過規定天數或經批準延長病事假者,其請假期間內薪酬照發。

(2)請公假者薪酬照發。

(3)工傷假薪酬依照勞動保險條例由保險機構支付,並由公司補足其原有收入的差額部分。

第十二條從業人員請假,均應填寫請假單呈核,病假在7日以上者,應附醫師的證明,工傷假應附醫保定點醫院或合同醫院的證明,副經理以上人員請假,以及申請特準休長病事假者,應呈請總經理核準,其餘人員均由其主管核準,必要時可授權下級主管核準。凡未經請假或請假不準而未到者,以曠工論處。

第十三條曠工一天扣發當日薪酬,不足一天照每天7小時比例以小時為單位扣發。

第十四條第九條一、二款規定請病、事假的日數,係自每一從業人員報到之日起屆滿一年計算。全年均未請病、事假者,每年給予一個月的不請假獎金,每請假一天,即扣發該項獎金一天,請病事假超過30天者,不發該項獎金。

第十五條本公司人員服務滿一年者,可依下列規定給予特別休假:

(1)工作滿1年以上未滿3年者,每年休7日。

(2)工作滿3年以上未滿5年者,每年休10日。

(3)工作滿5年以上未滿10年者,每年休14日。

(4)工作滿10年以上者,每滿一年加休一日,但休假總數不得超過30日。

第十六條特別休假應在不影響工作的前提下,由各部門根據業務情況安排每人輪流休假時間,如因工作需要不能休假而繼續上班時,等工作完畢公務較閑時,可補足其應休假期。但如確因工作需要,到年終仍無法休假者,可按未休日數,計發其與薪酬相同的獎金。

二、員工手冊範例

現舉某酒店餐廳員工手冊範例,用以說明員工手冊關於勞動條例、員工權益、員工手則、消防安全、獎懲條例、其他、附則等相關條文的具體內容。

客人是酒店餐廳直接和間接服務的重要對象。客人不依靠我們,但我們要依靠他們。不能把客人誤認為是工作中的累贅。為客人服好務不是施舍恩惠,而是酒店應盡的職責。

(一)勞動條例

第一條招聘

酒店以任人唯賢為基本原則,凡有誌於酒店服務工作的各界人士,都可對照酒店招工簡章,報名參與。酒店將通過考核麵試體檢等必要的程序擇優招聘員工。

第二條試用期

員工需經過3至6個月的試用期,試用期滿經考核合格後正式聘用,不符合錄用條件者將終止試用。

第三條勞動合同

凡被正式錄用者,酒店將與其簽訂聘用合同,通常為兩年。

第四條個人檔案

(1)所有員工在應聘前應提交有關簡曆、學曆證明等,填寫包括個人簡曆、家庭成員情況等在內的登記表。

(2)對於家庭住址、婚姻狀況等情況的變更應在5天內告知人事部門。

第五條工作時間

(1)參照有關法規,結合本地情況和酒店工作特點安排工作日和工作時間。

(2)對加班超時的員工給予合理的補償。

第六條發薪方式

每月末發放薪酬。如遇周末或法定假期,工資將提前一天發放。

第七條崗位變更

根據工作需要,酒店有權在內部調整員工崗位。

第八條員工辭職

員工辭職必須提前(試用期提前7天,正式聘任後提前30天)向所在部門負責人提出書麵申請,經酒店批準方可離崗。

第九條解聘

1.自動辭職

員工無任何過失而自動提出辭職,符合酒店規定程序,經批準後,酒店將發給當月工資。

2.過失解聘

發生下列情況之一者,酒店有權解除合同。

(1)不遵守勞動紀律,玩忽職守,嚴重違反酒店規章製度。

(2)曠工3天以上,偽造病假、事假。

(3)服務態度惡劣,責任心不強,營私舞弊,給酒店信譽帶來嚴重影響。

(4)被依法追究刑事責任。

(5)違反計劃生育規定,造成不良後果。

(二)有關權益

第十條假期

1.固定假

按國務院規定,員工享有10天法定有薪假期(元旦1天、春(節)3天、“五一”1天、清明(節)1天、端午(節)1天、中秋(節)1天、國慶(節)3天)。如法定假日需要員工加班,酒店將按《勞動法》規定給予假期或薪酬補償。

2.病假

員工生病必須在市級以上醫院就診,憑醫院出具的病情證明請假,並於當日通知所在部門主管(病情嚴重者,可由家屬代請)方屬有效。病假期間的薪酬按薪酬考勤製度執行。

3.事假

無充分理由,員工不得請事假。事假不發薪。如有特殊情況需要無薪請假,必須提前兩天申請,經部門主管、人事部、總經理批準。

4.店內培訓

店內培訓主要有:業務技巧、工作態度、語言訓練等。員工必須根據安排參加培訓,課程結束時要進行考核,成績合格,將發給結業證書,成績在合格分數線以下要扣浮動薪酬或獎金,無故缺課,按曠工處理。

第十一條業餘學習

1.目的

酒店采用報銷學費的方法鼓勵員工參加外語學習或與工作有關的業餘學習,以便提高與賓客的會話技能,為擔負起更大的責任、獲得更好的職位做準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