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章 員工行為規範管理(1)(1 / 3)

第一(節)員工行為規範管理工作概述

一、企業員工行為規範管理工作原則

員工守則作為企業內部約束員工行為的基本規則,在製定前,要遵循一定的原則。

企業內部規章製度的效力是以合法為前提的。凡是違法的內部規章製度一律無效。所以在製定員工守則時首先要對國家相關勞動人事法規進行了解和學習,不要編製出違反國家法律、法令的無效員工守則。比如有的企業規定員工在勞動合同期間不能結婚生育,上下班要搜身檢查,試用期間員工辭職不發工資,員工入職要交一筆保證金等。這些規定嚴重侵犯了公民的基本權利,侵犯了員工的合法權益。

要廣泛征求企業員工的意見和建議。因為員工守則是企業內部員工規範自己言行的基本準則,以企業內部員工為主體編製出來的守則更具操作性,因此,必須發動全體員工參與,通過民主程序來製定。如通過企業工會組織、職工代表大會或選派員工代表,參與內部規章製度的製定。製定出來以後,還要向全體員工公示,並組織學習和貫徹實施。

在《勞動法》或本部門沒有規定的情況下,用人單位製定其內部規章製度時要堅持公平、合理、科學的原則,既要考慮員工利益,又要考慮單位利益;既要考慮對員工勞動行為的規範和製約,又要考慮對員工勞動積極性的激勵。

二、企業員工行為規範管理工作內容

員工守則一般包括以下內容:

1.員工的道德規範

員工道德規範包括珍惜公司信譽、嚴謹操守、愛護公物、不得泄露公司機密等。

2.員工的考勤製度

考勤製度包括工時製度、上下班規定、打卡規定等。

3.員工加班值班製度

具體包括什麼情況下加班、加班的報酬規定、值班的安排等。

4.休假請假製度

包括平時和法定休假、年休假、婚假、產假、病假、喪假、工傷假、私事休假等。

第二(節)員工行為規範管理工作製度規範

一、員工守則範例

現舉某公司員工守則範例,用以說明員工守則各條文的具體內容。

第一條本公司員工均應遵守下列規定:

(1)準時上下班,對所擔負的工作爭取時效,不拖延、不積壓。

(2)服從上級指揮,如有不同意見,應婉轉相告或以書麵陳述,在上級主管一級作出決定後立即遵照執行。

(3)恪盡職守,保守業務上的秘密。

(4)愛護本公司財物,不浪費,不化公為私。

(5)遵守公司一切規章及工作守則。

(6)保持公司信譽,不做任何有損公司信譽的行為。

(7)注意本身品德修養,戒除不良嗜好。

(8)不私自經營與公司業務有關的業務或兼任公司以外的職務。

(9)待人接物要態度謙和,以爭取同事及顧客的合作。

(10)嚴謹操守,不收受與公司業務有關人士或企業的饋贈、賄賂或向其挪借款項。

第二條本公司員工因過失使公司遭受損害時,應負賠償責任。

第三條本公司工作時間,每周為40小時,星期六、星期天及法定(節)假日均休假。業務部門如因采用輪班製,無法於星期六、星期天休息者,可每7天給予2天休息,視為例假。

第四條管理部門的每日上、下班時間,可依季(節)變化事先製定,於公告後實行。業務部門每日工作時間,應視業務需要,製定為一班製或多班輪值製。如采用晝夜輪班製,所有班次,必須一星期調整一次。

第五條員工上、下班應親自簽到或打卡,不得委托他人代簽或代打,如有代簽或代打情況發生,雙方均以曠工論處。

第六條員工應嚴格按要求出勤。

第七條本公司每日工作時間定為7小時,如因工作需要,可依照政府有關規定延長工作時間至10小時,所延長時數為加班。

除前項規定外,因突發事件、季(節)變換,依照有關政策規定,各單位可延長工作時間,但每日總工作時間不得超過12小時,其延長的總時間,每月不得超過46小時。員工加班費依照公司有關規定辦理。

第八條每日下班後及例假日,員工應服從值班安排,按時參加值班。

第九條員工請假,應照下列規定辦理:

1.病假

因病需治療或休養者可請病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30天,可以用請事假或特別休假抵充病假到期但仍未痊愈的天數,也可停薪留職,但以一年為限。

2.事假

因私事需要處理者,可請事假,每年累計不得超過14天,可以用特別休假抵充。

3.婚假

本人結婚,可請婚假8天。

4.喪假

祖父母、父母或配偶亡故者,可請喪假8天,外祖父母或配偶的祖父母、父母或子女喪亡者,可請喪假6天。

5.產假

女性員工分娩,可請產假8星期(假期中的星期例假均並入計算)。懷孕3個月至7個月而流產者,給假4星期;懷孕7個月以上流產者,給假6星期;懷孕未滿3個月流產者,給假一星期。

6.公假

因參加政府舉辦的資格考試(不以就業為前提者)、征兵及參加選舉者,可請公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7.工傷假

因公受傷可請工傷假,假期依實際需要情況決定。

第十條請假超期,除病假依照前條第一款規定辦理外,其餘均以曠工論處。但因患重病非短期內所能治愈,經醫師證明屬實者,可視其病況及在公司資曆及服務成績,報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病假,最多3個月。事假超期如果因特別或意外事件能提供有力證據者,可請總經理特準延長其事假,最多15天,超期再按前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