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2章 提案管理(2)(1 / 3)

詳細說明在建議未提出前,原有經營管理存在的問題及應予改革的意見。

3.改進意見或辦法

詳細說明建議改善的具體辦法,包括方法、程序及步驟等。

4.預期效果

詳細說明該建議經采納後,可能獲得的成效,包括提高效率、簡化作業、增加銷售、創造利潤或(節)省開支等。

第四條建議書填妥後,應以郵寄或麵遞方式,送交人事部經理。

第五條建議書內容如隻有批評意見,或無具體改進措施建議,或不具寫真實姓名者,人事部經理認為內容不全,不予交付審議。如建議書簽有真實姓名,應由人事部經理據實委婉簽注不予審議理由,將原件密退原建議人。

第六條本公司為審議員工建議案件,設置員工建議審議委員會(以下簡稱審委會)由各單位主管為當然審議委員,各部門經理為召集人,必要時,人事部經理可與召集人洽商後邀請與建議案內容有關的主辦單位主管出席提案審議會議。

第七條審委會的職責如下:

(1)審議員工建議。

(2)製訂員工建議評審標準。

(3)研究確定建議獎金金額。

(4)檢查建議實施成果。

(5)其他有關建議製度的研究改進事項。

第八條人事部收受建議書後,認為符合公司有關建議書規定的,應即於收件3日內編號密封送交審委會召集人,提交審委會審議。如因建議內容特殊,需由審委會另行洽請與該建議內容有關的人員先行評核,提供審委會作為審議參考。

前項審委會的審議除因建議內容特殊需延長至30天外,應於審委會召集人收件日起15天內完成審議工作。

第九條本公司員工所提建議,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予獎勵:

(1)對於公司機構研究提出的調整意見,能收到精簡或強化機構功能效果的。

(2)對於公司產品銷售或售後服務,提出具體改進方案,具有重大價值或增進收益的。

(3)對於產品維修技術提出的改進方法切實可行的。

(4)對於公司各項規章、製度、辦法提出具體改善建議,有助於提高經營效能的。

(5)對於公司各項作業方法、程序、報表等,提供改善意見,具有降低成本、簡化作業程序、提高工作效率的。

(6)對於公司未來經營的研究發展等事項,提出研究報告,具有采納價值或收到實際效果的。

第十條前條獎勵標準,由審委會各委員依員工建議書評核表,分別逐項研討並評定分數後,以總平均分數按下表擬定的等級給予獎金金額。

等級獎金/元一等200二等400三等600四等800五等1000六等2000七等3000八等5000九等6000十等10000特等13000第十一條建議書經審委會審定認為不宜采納施行者,交由人事部經理據實委婉簽注不采納理由通知原建議人。

第十二條建議書經審委會審定認為可以采納並施行於本公司實際工作的,由審委會於審委會審定後3日內,以書麵形式詳細注明建議人姓名、建議書內容及該建議施行後對公司的可能貢獻,該建議的獎勵等級及獎金數額,連同審委會各委員對該建議的評核表,一並報請經營會議複議後由總經理核定。

經審委會核定其獎勵等級在第四等以下者,可由審委會決議後即按獎勵等級發給獎金。經過公司經營會議複議後認為可列為十等以上獎勵者,應呈請董事長核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