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印章管理(2)(1 / 2)

第十二條在專決權和特定管理權限中有關代理的規定,不適用於公章代理。

第十三條在文件上蓋印時,要注意以下問題:

(1)以何種名義行文蓋何種公章。

(2)董事或監事發的文件應分別蓋董事或監事印。

(3)除以上兩條外,其他文件的公章參照第一條,股票、股權名義文件、抵押權的登記(注銷)及財產信托的表示(注銷)等文件應蓋股票、債券專用公司經理章。公司內部使用的文件,除特殊要求外,一般可省去公章。

第十四條向公司外部發製的文件需蓋公章時,應有對蓋章文件的決議,並向施印人出示有關證明。公司內部文件特別需加蓋公章的也照此辦理。

第十五條施印人在給前述發往公司內外的文件蓋章時,要在蓋章決議上簽注,並在公章使用登記簿上記錄必要事項。特殊文件除外。

第十六條支票發行、背書、存款支出及票據發行時,需加蓋能反映公司股東權利的專用章及經理名章,此時需在支票賬、存款提取單及票據賬中記入必要事項,同時附加會計傳票向施印者出示。

第十七條票據擔保需蓋經理名章以行使股東權利時,需向施印人出示蓋有公章的有關決定、委托書。

第十八條以股權名義抵押權登記(取消)及財產信托的依據(取消)等文件加蓋公章時,應向施印人出示各種文件的請求報告。

第十九條現金收據專用章的蓋印手續由公章管理人規定。公章管理人確定手續時要向主管部長(如是營業所,向分店經理)報告。

第二十條施印人及施印代行人在準備蓋印之前,要從公章管理人或代行管理人那裏取出公章,並應在用印完畢後迅速將公章歸還管理人或代行管理人。

第二十一條施印人因事在蓋印過程中需暫時離開時,應由施印代行人繼續完成蓋印,若此時施印代行人不在,應將印章收入專用容器,妥善保存。施印代行人若遇此種情況也照此辦理。

第二十二條公章管理人中代行管理人離職時,應將印章收入專用容器,妥善保存。

第二十三條存款專用章必須單獨保管。

第二十四條公章一律由主管部長按規定樣式監製。

第二十五條主管部長應將公章立賬。主管部長對其直屬部門、業務機關的公章,對分店經理、分經理所管轄的各類公章應建有副本賬。

第二十六條當不需要公章或公章因磨損而不能使用時,要及時歸還主管部長。停止使用的公章上交後保存一年,保存期滿後可以銷毀。

三、企業印章使用細則範例

現舉某公司印章使用細則範例,用以說明企業印章使用細則總則、重要印章使用、一般交易印章使用、附則等相關條文的具體內容。

(一)總則

第一條為規範本公司印章使用及管理工作,明確本公司印章交付使用權限,特製定本細則。

第二條本公司印章分為重要印章和一般印章,使用時需要區別對待。

第三條本公司所有重要印章由總經理或行政總監負責保管,一般交易印章由行政主管保管。

(二)重要印章使用

第四條如公司業務需要蓋章時,待需要蓋章文件和填寫完使用目的、蓋印期限、蓋印日期、蓋印數量等規定內容的“重要用印申請書”,經所屬部門負責人批準後報行政主管批準。

第五條接到申請的行政主管,確認用印手續完備和申請單上填寫無誤後,將申請單與需蓋印文件一並報行政總監批複。

第六條行政總監對文件的效用進行審查,對有關疑點進行質詢後注明意見,呈報總經理。

第七條總經理在對上述文件審查後,直接在文件上蓋印。

第八條蓋過印的文件及“重要用印申請書”經行政總監返還行政主管後,文件發還用印申請人。

第九條“重要用印申請書”的“處理結果”一欄由總經理填寫,由行政主管統一保存。

第十條總經理若認為文件有不完善之處,由行政總監、行政主管依次向用印申請人反饋。

(三)一般交易印章使用

第十一條如公司業務需要使用一般交易印章時,使用人將文件及登記了文件名稱、蓋印日期、文件內容等規定事項的“交易印章施印登記表”遞交行政主管處。

第十二條接收上述文件及“交易印章施印登記表”的行政主管處理用印事務。

(四)印章管理

第十三條總經理因不得已的原因而不能自行用印時,要預先征得行政總監同意委托事務董事代行用印。

第十四條辦理用印事宜應在正常工作日之內。

第十五條印章嚴禁帶出公司。如不得不帶出公司時,需經總經理批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