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27章 差旅管理(2)(1 / 3)

第十三條出差人員所乘坐的交通工具除公司車輛外,以火車、公路汽車為一般原則,因特急事情經協理以上人員批準可乘坐飛機。

第十四條出差人員的交通費憑乘車票報銷。

第十五條使用公司交通車輛或借用車輛者不得申領交通費。

第十六條員工遠途差旅費見表12—4。

第十七條遠途出差如乘坐夜間(晚9時至次日晨6時以前)車次,住宿費減半報銷,但不報銷白天的當天住宿費。

第十八條出差人員每日必須寫出出差日報向各直屬主管報告。

第十九條住宿費按出差人員在外住宿天數定額發給。

第二十條出差人員住宿費必須取得住宿費憑證,但住宿在自家(含其他住宅)或本公司招待所未取得住宿費憑證者減半發給住宿費。

第二十一條與經理以上人員隨行,其住宿費不夠時可呈報上級人員批準,憑住宿費發票報銷與上級人員同等住宿費或食費。

第二十二條各分支機構人員因業務需要或受命到總公司述職,比照遠途出差報銷標準報銷住宿費,但領取外勤津貼人員不得領取住宿費。

(四)國外出差

第二十三條本公司員工奉命或因業務需要出差到國外時,必須填寫“出差申請書”,記明出差日程、出差目的地及出差任務等由董事長批準。

第二十四條國外出差人員憑批準的出差申請書預編出差費用概算,於出國前向財務預借差旅費。

第二十五條國外出差人員飛機票費,董事長、總經理可按頭等艙實額支付,其他人員均按經濟艙實額支付。

第二十六條國外出差人員差旅費標準見表12—5。

第二十七條前條的差旅費包括在出差地的交通費、住宿費、雜費及日常費用。

第二十八條國外出差去程當天不論何時起程一概以一天計算,回程當天不論何時返回均不計算出差天數。

(五)附則

第二十九條本辦法經董事會討論通過後執行,修改時亦同。

第三十條本辦法如有未盡事宜可隨時修改。

六、某機關差旅費管理規定範例

現舉某機關差旅費管理規定範例,用以說明差旅費管理規定中的住宿費、交通費、夥食補助費、職工探親路費、其他費用等相關條文的具體內容。

(一)住宿費

第一條公司領導、處級幹部和副高級職稱者、其他人員住宿標準分別為元、元、元(一般地區)或元、元、元(特區)。

第二條住宿費按實際住宿天數計算,實際住宿費超過以上限額部分原則上由個人負擔,特殊情況下需經公司領導特批方可報銷,低於規定的(節)約部分獎勵個人50%。

第三條開會統一安排住宿時,有會議證明者,可按實報銷。

第四條住宿費一律憑單據報銷。

第五條住宿費已由接待方提供的,一律不再報銷。

(二)交通費

第六條處級以上幹部和有高級職稱者出差可乘飛機,其中公司級領導和教授級人員可乘飛機頭等艙、火車軟臥、輪船二等艙,其他人員出差一般坐火車硬臥、輪船三等艙。因工作需要乘飛機的,需事先經公司主管財務的領導批準。

第七條出差外地的市內交通費實行包幹使用,每人每天元,不再報銷車票;在國內出差一般不準乘出租車,情況特殊時可由部門領導在出租車票據背麵簽字特批,方可報銷,但不再發給市內交通費。

第八條乘火車過夜或時間超過12小時的,可購同席臥鋪,未購臥鋪票的,按實際乘坐火車硬座票價的一定比例(特快50%、慢車或直快60%)發給個人。按規定能乘飛機而改乘火車的,可將差價的50%發給個人。

第九條陪外賓出差,因工作需要與外賓同乘車(船、飛機)、同住飯店的,經總經理批準,可按實報銷。

(三)夥食補助費

第十條出差的夥食補助標準每人每天一律為一般地區元,特區元。參加會議、培訓班等,已有夥食補助的不再計發夥食補助費,如沒有,可憑證明領取夥食補助。