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3章 物資財產管理(3)(1 / 3)

第三十二條固定資產賬卡上金額以購入原價加改造金額為準與會計組核對,至於折舊額則由會計組按規定計算,每半年抄寫財產目錄分送各單位。

第三十三條單位主管移交時,應會同會計組辦理固定資產移交。

五、物資財產盤點製度範例

現舉某公司物資財產盤點製度範例,用以說明物資財產盤點製度中的目的及依據、範圍、方式、人員及職責、準備工作、年終全麵盤點、每月會計部門抽查、不定期抽查、盤點報告、現金、票據及有價證券、在製品、其他項目等相關條文的具體內容。

(一)目的及依據

第一條為加強各公司財產物資管理,特製定本製度。

(二)範圍

第二條盤點範圍包括現金、票據、有價證券、材料、在製品、製成品、外協加工料品、寄存品、代加工料品、寄庫品、下腳品及固定資產等。

第三條固定資產的盤點應依據“固定資產管理規則”辦理,其餘各項,均依本製度辦理。

(三)方式

第四條年終全麵盤點。

第五條液體及特定項目按月盤點。

第六條會計部門每月抽查,抽查百分比以一年一周轉為度。

第七條不定期抽查。

(四)人員及職責

第八條為搞好盤點工作,應設置盤點人、盤點記錄人、盤點搬運人及盤點監督人。

(1)盤點人由財物經管部門提名,負責點計工作。

(2)盤點記錄人由會計部門或指派人員擔任,負責盤點記錄。

(3)盤點搬運人由倉儲保管部門擔任,負責盤點時的料品搬運工作。

(4)盤點監督人由各公司(總)經理室、總管理處總經理室根據需要派員擔任,負責盤點監督。

(5)各廠處、經理室、總經理室指定專人負責盤點籌劃、聯絡等事宜。

(五)準備工作

第九條經管部門將應當盤點的財物預先準備妥當,備妥盤點用具,並由會計部門準備盤點表格。

第十條現金及有價證券應按類分別整理並列出清單。

第十一條存貨的堆置,要求整齊集中,並置“標示牌”。

第十二條各項財物賬冊應在盤點前登載完畢,如因特殊原因無法完成時,應由會計部門將尚未入賬的有關單據,如繳庫單、領用單、交運單、收料單等,利用“結存調整表”一式二份,將賬麵數調整至正確的賬麵結存數。

第十三條盤點期間已收料而未辦妥手續者,應另行補辦。

(六)年終全麵盤點

第十四條各公司(總)經理室應於上報(總)經理批準後,簽發“盤點通知”通知各有關部門準備盤點,並於盤點前5天將盤點計劃寄送總管理處總經理室,“盤點通知”應包含盤點日期、人員配置及注意事項。

第十五條盤點日期由各公司根據存量及重點現場公休情況自定。

第十六條盤點期間除緊急用料外,應暫停收發料,盤點期間所需用料,應於盤點3天前辦理完畢。

第十七條年終盤點原則上應采用全麵盤點方式,如確因事實所限無法采用時,應上報總管理處總經理批準後改為其他方式進行。

第十八條盤點應盡量采用精確的計量器具,避免用主觀的目測方法,每項財物數量由雙方確定後,再繼續進行下一項,盤點後不得再提出遺漏的異議。

第十九條盤點時由會點人按實際盤點數翔實記錄到“盤點統計表”一式二份,以黑色圓珠筆複寫,並在盤點工作進行的同時編列流水號碼,由盤點記錄人與盤點人共同簽注姓名、時間,如有更改,應經雙方共同簽認。

第二十條經管部門應根據盤點所得的結存量彙編“盤存單”,一式二份,一份自存,一份送會點部門,核算盤點盈虧金額。

(七)每月會計部門抽查

第二十一條每月抽查由會計部門主辦,經(總)經理批準後辦理。

第二十二條抽查日期及項目,以不預先通知經管部門為原則。

第二十三條抽查時應會同經管部門共同辦理。

第二十四條盤點前應由會計部門利用“結存調整表”將賬麵數先行調整至盤點前正確的賬麵結存數,再行盤點。

第二十五條存貨記錄采用計算機報表控製的,應以收發存月(旬)報表為調整依據,如月(旬)報表來不及附送的,應先填寫“結存調整表”的調整欄,由抽查人員與經管人員共同簽章。

第二十六條每月抽查仍應填寫“盤點統計表”及“盤存單”。

第二十七條液體及特定項目抽查範圍由各公司自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