高清海
2007年3月16日,《物權法》曆經八次審議後獲得了十屆全國人民代表大會第五次會議正式通過,並於2007年10月1日起開始施行,這將對資本市場產生重大影響。《物權法》有關條例強調了證券和資金的物權形態,確立了物權變動的規則,規範交易主體如何取得物權、實現其交易目的,支持、保障並促進了證券交易的順利進行,這在很大程度上加強了對投資者權益的保護,增強了基金持有人的投資信心,對今後基金業的發展具有積極的促進作用。
一、《物權法》的立法背景、立法精神及意義
1.立法背景
1993年開始,全國人大就開始起草物權法,市場經濟是一種交換經濟,生產的目的在於交換。確定平等市場主體地位,必須等價和有償,做到地位平等,通過立法來保證,保證市場主體的平等,交換利益明確歸屬,物權法是市場經濟的需要,是物權的變動、轉移,物權歸屬的需要。
過去是自給自足的自然經濟,由傳統的宗法製度來調整家庭關係,因而沒有物權法作保障。計劃經濟是滿足廣大人民群眾日益增長的物質和文化生活的需要,供、產、銷的關係依靠國家的紅頭文件,通過配給,計劃發放的各種票證來解決生產和生活秩序問題。而在社會主義製度下,物權法是社會主義法律體係的組成部分,是實現依法治國的需要,完備各種法律製度,民法是必要的一環,從社會關係來說,縱向的社會關係表現在:領導、命令、服從等,是行政隸屬;橫向社會關係表現在民法,調整財產、人身的關係;物權法統籌各方利益,是民法的重要組成部分,如:農民土地承包經營權、動產抵押等。物權法是解決現實問題的需要,平衡利益各方的需要。
2.立法精神
我國《物權法》的基本立法精神是保護合法收益、保護投資、鼓勵創造,因此,該法律從基本法的角度為證券投資財產利益提供製度保障。在一切法治國家,私有財產權都被視為公民最重要的權利之一,它與生命權、自由權一起被並稱為公民的三大基本權利。保護合法的財產權就是保護公民的基本人權,就是保護公民通過誠實合法的勞動創造財富,保護公民的基本生產和生活條件。在《物權法》的製度框架下,任何證券持有者對其合法取得的財產權利都不受剝奪,根據《物權法》的占有製度,任何人持有股票、債券、基金應當推定為法律上的權利人(在物權法上,對權利的占有視為準占有),任何人不能舉例證明持有人取得的權利是非法的,都無權剝奪持有人的權利。《物權法》所確立的平等保護等原則,為廣大投資者,尤其是為廣大民營企業參與投資提供了充分的法律保障,增強了他們通過投資取得合法收益的信心,這將大大推動資本市場的構建和發展。《物權法》對證券投資者財產權利的確認機製和平等保護原則,對於鼓勵和促進廣大投資者投資證券市場具有重要的保護作用。
3.意義
從我國社會主義市場經濟整個法律體係來看,我國對投資者的法律保護是綜合性的,主要有《公司法》、《證券法》、《合同法》及相關的企業法來調整和保護的,並且其涵蓋了投資權益保護的絕大部分內容,但是這些法律都屬於商事法律範疇,而《物權法》將投資權益作為私有財產權加以確認和保護,雖然是以宣示權利的規定為主,但畢竟將投資權益的保護在民事基本法律中確立起來,這對投資及權益的保護具有深遠和重大的意義,使得投資主體一切類型的投資都能夠在民事基本法律中找保障和依托。這樣,在民商事特別法(如《公司法》、《證券法》、《投資基金法》等)對某種投資權益沒有詳細規定具體保護製度的情形下,《物權法》對投資權益保護的一般性規定可以起到“查遺補闕”的作用,使投資權益最終得到有效的保護。
二、《物權法》與基金持有人權益保護相關條例分析
《物權法》是保障投資人自身財產安全、實現其預期收益功能的基本法律,《物權法》保護財產所有權,加強投資人對自己財產的安全感,並對財產價值和收益及行使產權獲得的利益形成合理的期待,從而鼓勵其積極創造財富。
基金合同界定了基金投資人與基金管理人和托管人之間是一種合同關係,但是基金合同所界定的不是簡單的物的所有權的轉移,而是一種理財的過程,這裏所指的物的所有權即指物權的一部分,《物權法》所稱物權是指權利人依法對特定的物享有直接支配和排他的權利,包括所有權、用益物權和擔保物權。《物權法》界定了市場物品的歸屬,規範了物權人的權利和義務。對基金投資人而言,其對所投資的基金擁有一種特殊的物權,在某種意義上具有企業的特征和信托的特征。
1.《物權法》確立物權變動的規則,規範交易主體如何取得物權、實現其交易目的
證券交易實際上就是基於交易主體的自由意願而發生的證券和資金的物權移轉,或者說證券交易過程實際上就是物權變動過程。對一個正常的證券交易而言,它以某一交易主體享有證券為起點,至另一交易主體取得該證券而結束。在這一完整的交易過程中,不僅《合同法》要發揮作用,而且《物權法》也要發揮其功能。《物權法》對交易過程的規範主要是通過確立物權變動的規則來實現的。在交易過程中,交易主體雙方必然要利用買賣、贈與等合同形式,但這些合同僅為發生債的關係的協議,並不發生物權變動(即交易主體取得物權從而實現交易目的)的效果。要發生物權變動的效果,需依《物權法》的規定踐行一定的公示方法。所以,《物權法》不僅通過確認物權變動規則從而確立交易的起點和終點,而且通過規定完結交易的條件影響交易的過程。就基金而言,基金合同界定了基金持有人與管理人的信托關係,在管理人代為理財的過程中,《物權法》發揮了重要的作用,使基金持有人的權益得以有效保護。
2.《物權法》規定基金份額的質押業務
《物權法》第二百二十六條規定,“以基金份額、股權出質的,當事人應當訂立書麵合同。以基金份額、證券登記結算機構登記的股權出質的,質權自證券登記結算機構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以其他股權出質的,質權自工商行政管理部門辦理出質登記時設立”。根據上述規定,基金份額可以用於出質。也就是說,投資者可以將其所持基金份額質押給銀行或者其他單位和個人,從而有利於資金融通,在某種程度上也可拓寬資金入市渠道。在整個過程中,基金持有人的權益都會得到充分的保障。