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價。否則,顯然是違反稅法規定的避稅行為。說是避稅,其理由是納稅人利用法律上關於企業有定價自主權這一條款鑽空子。因為所謂“正常交易原則”、“正常價格”難以準確量化,征納雙方的看法常有分歧。這樣,轉讓定價隻能看做是避稅。另外,如果相應國家稅法中沒有關於轉讓定價稅收條款的明確規定,則稅務機關對被轉移的利潤無權進行納稅調整,稅務檢查,又稱納稅檢查,是稅務機關依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相對於低稅國或“避稅地”而言,這一行為可能又是節稅。所以在此類問題上,企業進行稅務籌劃的空間是非常大的。稅務大檢查稅務檢查,又稱納稅檢查,是稅務機關依據國家有關稅收法律、法規,對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履行納稅義務、扣繳義務情況所進行的稅務檢查和處理工作。
稅務機關確定檢查對象的過程也稱為選案,它是依據一定的條什,按照一定的程序來確定檢查對象的過程。確定檢查對象一般是根據納稅人向稅務部門提供的報表、資料等情況,結合在稅務管理過程中的情況(如是否經常不及時向稅務機關申報、拖欠稅款、經營情況變化異常等),是有的放矢地確定的,對確定了的檢查對象,在一定的時間內都要安排檢查的。
稅務機關進行稅務檢查的主要內容有:
檢查納稅人的賬簿、記賬憑證、報表和有關資料,檢查扣繳義務人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賬簿、記賬憑證和有關資料;到納稅人的生產、經營場所和貨物存放地檢查納稅人應納稅的商品、貨物或者其他財產,檢查扣繳義務人與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經營情況;責成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提供與納稅或者代扣代繳、代收人繳稅款有關的文件、證明材料和有關資料。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的時候,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否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稅務機關派出的人員進行稅務檢查的時候,應當出示稅務檢查證件(否則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其他當事人有權拒絕檢查),並有責任為被檢查人保守秘密。
稅務機關發現納稅人稅務登記與實際情況不符的,可以責令其糾正,並按照實際情況征稅。
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應當接受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的稅務檢查,如實反映情況,提供有關資料,不得拒絕、隱瞞。
稅務機關依法進行稅務檢查的時候,有關部門和單位應當支持、協助,向稅務機關如實反映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或其他當事人的與納稅者代扣代繳、代收代繳稅款有關的情況,提供有關資料和證明材料。
納稅人對實施檢查的稅務人員有異議的,可以要求稅務機關更換檢查人員,按照《稅務稽查工作規程》規定,檢查人員與被檢查對象有下列關係的,應予回避:
有近親屬關係的;有利害關係的;有其他影響公正關係的,稅務人員應予以回避,具體由該稅務部門決定。
在碰到稅務機關檢查時,經理人首先要及時通知財會人員,以便做好準備,其次,要讓財務人員準備好有關賬簿及涉稅資料,包括納稅申報表,企業財務會計製度等,並讓財務人員自行檢查一下,看有無弄錯的地方,以便及時糾正,如果聘請了稅務顧問或財務顧問,也應及時通知他們,請他們協助自糾。
在通常情況下,納稅人不能拒絕稅務人員檢查,否則按照我國有關法律,會構成妨礙執行公務罪,隻有在特殊的情況下,如稅務檢查人員未攜帶檢查證,稅務檢查人員隻有一人來檢查的,納稅人可以拒絕其檢查。如果稅務檢查人員同被檢查的納稅人有過利益上衝突或者其親屬與被查納稅人有糾紛或衝突的,納稅人可以向其所在稅務機關申請回避,但具體是否回避,由其所在稅務機關決定。
稅務檢查人員具有調查取證的職權,沒有決定權,但是處理的結果是建立在稅務檢查人員調查的事實的基礎之上的,也就是說,調查事實是否全麵、客觀、公正,將直接影響到對納稅人的處理結果,因此,經理人同稅務檢查人員打好交道是很重要的一環,具體應注意以下事項。
仔細看檢查證。檢查人員來檢查時,按規定要出具檢查證,你要記住檢查人員的姓名、職務、所在單位、部門,同時提請稅務檢查人員提供聯係電話或手機號碼;這樣,一旦你發現檢查人員調查事實不全或不正確時,你就可以及時與他們聯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