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0章 納稅中的常識(4)(1 / 2)

企業與稅務代理之間開展稅務代理業務,雙方必須簽訂委托代理合同書,載明代理人被代理人名稱、代理事項、代理權限、代理期限以及其他應明確的內容,並由代理人及其工作機構和被代理人簽名蓋章。

委托代理合同書應報經當地縣以上稅務機關備案。

稅務代理人應按委托代理合同規定的代理內容和要求、期限從事稅務代理。超過合同書規定範圍的業務需代理時,必須先修改合同書。

稅務代理的程序

稅務代理人的工作程序指各項稅務代理工作包括的具體工作內容和進行的先後次序,也可以說是稅務代理工作的具體規範。它包含兩層涵義:

每項稅務代理業務項目所應進行的各項具體工作;各項具體代理業務項目進行的先後次序和要求。

製定稅務代理人工作程序,既可明確稅務代理人在受托代理某一項稅務代理業務項目時應做哪些具體工作,又可明確這些具體工作進行的先後次序和要求,從而保證稅務代理工作能夠較科學、規範化地進行,更好地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和稅收工作服務。

稅務代理的業務範圍較廣,稅務代理的具體業務項目較多,每個稅務代理項目的內容雖然各不相同,但它們之間又都具有共性的東西,即不論受托代理哪一項稅務事項,都需要辦理一些相同的具體工作內容,並依一定的工作程序進行,這就是稅務代理的一般工作程序。

稅務代理應

當遵守《稅收征管法》和其他有關稅收征管法律、法規和規章製度所規定的程序辦理。按照一般代理工作的要求,稅務代理的一般工作程序主要包括如下。

在自願原則下,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與稅務代理機構簽訂稅務代理委托協議關係。

稅務代理人在接受委托後應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宣傳委托業務項目的有關稅收法律及規定,並將宣傳有關稅收法規作為一項主要任務貫穿在稅務代理的全過程中,幫助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了解稅法,增強納稅意識,正確履行納稅義務。

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向稅務代理人就委托代理業務按照稅法規定和委托協議提供必要的情況、數據和資料、證件等,以便稅務代理人開展稅務代理‘作。

稅務代理人應就稅務代理業務項目和提供的情況、數據、資料、證件等進行了解和核對,做到完整、準確。

按代理項目依照規定製定後向稅務機關報送的文書報表,要求一式三份,稅務機關和委托、受托雙方各一份。

稅務代理人應在製定的文書報表資料上簽名蓋章,並送交納稅人、扣繳義務人核閱後簽名蓋章。需要報送稅務機關的文書報表經簽名蓋章齊全後,由稅務代理人代為送交主管稅務機關。

經過稅務機關審核蓋章或批複後的文書報表,由稅務谘詢,指稅務代理人利用其行業智力優勢,受托為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建立、健全內部稅務管理製度出謀劃策,組織人員培訓,宣傳解釋稅法,進行稅收籌劃,並在重在經濟決策和重要項目的實施論證方麵提供服務。稅務代理人送交納稅人、扣繳義務人。

對由於客觀原因不能按照協議議定期限完成代理任務的,稅務代理人應及時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說明情況,取得諒解。

在完成稅務代理全部任務或階段性任務後,稅務代理人應向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征求意見,並據以改進代理工作。

對於稅務代理機構規定的檔案製度辦理建檔和歸檔工作,以便查閱。

代理業務費的收取,應由稅務代理人按照委托協議書議定的金額和支付期限辦理。應當減收、免收或退還已收的代理服務費,也應由稅務代理人根據規定報稅務代理機構審批辦理。稅務代理人的權利稅務代理人依法享有以下權利。

稅務代理人有權依法代理由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委托的納稅事宜。

稅務代理人依法履行職責,受國家法律保護,任何機關、團體、單位和個人不得非法幹預。

稅務代理人有權根據代理業務需要,查閱被代理人的有關財務會計資料和文件,查看業務現場和設施,並可以向有關單位和個人進行調查與核實。

稅務代理人有權向當地稅務機關訂購或查閱稅收政策、法規、法律和有關資料,稅務機關應當及時予以提供。

稅務代理人在稅務機關對提出的納稅申報表、扣繳稅款報告、涉稅申請書、請求書等進行調查時,或對其代理的納稅人、扣繳義務人實施稅務檢查或調查時有事先得到通知的權利;對調查的結果和行政決定,有詢問和陳述的權利;對行政決定不服的,有權代理納稅人、扣繳義務人依法申請行政複議或直接向人民法院起訴。稅務代理人的義務稅務代理人必須依法履行如下義務。

稅務代理人在執行代理業務時,必須向有關的稅務工作人員出示稅務代理許可證,並在遞交的稅務報表上署名蓋章。

稅務代理人在辦理代理業務時,必須按照主管稅務機關的要求,提供有關資料,如實提供情況,不得隱瞞、謊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