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商標權的轉讓注冊商標作為一種無形財產權,與有形財產權一樣,可以進行轉讓。注冊商標的轉讓,是注冊商標所有人在法律允許的範圍內,根據自己的意誌和按一定條件將其注冊商標轉移給他人所有並由其專用。注冊商標的轉讓有兩種方式:一為合同轉讓;二為繼承轉讓。當事人之間經合同形式轉移商標專用權,稱為合同轉讓。轉讓可以是有償轉讓,也可以是無償轉讓。繼承轉讓是指原注冊人死亡,由其合法繼承人取得其注冊商標。經過轉讓,轉讓人喪失了商標的所有權,受讓人獲得了商標權,成為該注冊商標的所有人。注冊商標是通過合同的形式進行轉讓的,必須依法辦理申請轉讓注冊的手續,才能發生法律上的效力。繼承轉讓由受讓人將依法繼承的事實報告商標局,經商標局認可,即可生效。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第21條的規定,轉讓注冊商標的,每一個申請應當向商標局寄送《轉讓注冊商標申請書》一份,交回原《商標注冊證》,由受讓人所在地核轉機關核轉。經商標局核準後,將原《商標注冊證》加注發給受讓人,並予以公告。我國商標法並未規定注冊商標必須連同企業或某一經營部門一起轉讓。但是,如果某項注冊商標的轉讓可能引起不同廠家商品的混淆或商品質量下降,或者該項轉讓有損於第三者或消費者利益時,應受到限製。根據《商標法實施細則》的規定,商標注冊人轉讓注冊商標的,對其在同一種或類似商品上注冊的相同或者近似的商標,必須一並辦理。商標注冊中指定該商標可以用於兩種以上的商品時,如果它們屬於非類似商品,可以對每種商品的商標單獨轉讓,但如果它們屬於類似商品則應全部轉讓。因為,如果允許此類分割轉移,就會違反商標法的規定,造成同一商標在類似商品上有兩個商標注冊人同時使用,從而發生不同廠家商品混淆。對於同一種商品上注冊的近似商標,更不能分割轉讓。已經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不得隨意轉讓。商標注冊人已許可他人使用的商標,在許可期內如將其專用權轉讓給第三人,必須征得許可人的同意;並且隻能在解除原使用許可合同後,才能辦理轉讓注冊。此外,在核準轉讓後,受讓人仍可與原使用人繼續簽訂使用許可合同。商標的信譽是以商品的質量為基礎的,為了維護商標的信譽,保護消費者的利益,無論是合同轉讓,還是繼承轉讓,注冊商標的受讓人或繼承人,都必須承擔保證商品質量的責任,以免降低商品的質量。商標受讓人在商標使用中,如果商品粗製濫造,以次充好,欺騙消費者,其轉讓注冊可能導致撤銷。轉讓人應監督受讓人生產或者經銷的使用轉讓商品的商品質量,受讓人應維護商標信譽,保護消費者的利益,切實保證使用該商標的商品質量。
(2)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是指注冊商標所有人通過簽訂使用許可合同,許可他人使用其注冊商標。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同商標轉讓不同,注冊商標轉讓的目的是注冊商標的所有權,合同生效後,原注冊人即喪失商標的所有權;而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並不發生商標所有權的轉移問題,商標權所有人隻需按照合同將商標使用權暫時有償轉讓與被許可人。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主要有兩種形式:一種是獨占使用許可,另一種是一般使用許可。獨占使用是指在一定的地域內,被許可人對商標享有獨占使用權,而許可人和任何第三方都不得在該地域內同時具有使用權。在規定的領域內,被許可人的獨占使用權與商標權具有完全相同的效力,他不但可以在指定的商品上有獨占使用注冊商標的權利,而且可以行使禁止權即禁止他人在相同地區就相同商品使用與注冊商標相同、近似的商標。如果他人實施了侵權行為,被許可人除可以禁止使用外,還可以要求賠償損失。獨占使用許可方式目前在我國采用較少。所謂一般使用許可,就是許可人可以允許不同的人同時使用其同一注冊商標。享有一般合作權的被許可人,不享有禁止其他被許可人使用的禁止權。如果有非被許可人對該注冊商標實施了侵權行為,被許可人可向商標管理機關或者司法機關提出控告。一般使用許可的方式在我國較為常見。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商標法》第26條的規定,對注冊商標的使用許可,許可人同被許可人應簽訂使用許可合同。合同一般應具備以下內容:雙方當事人的單位名稱、地址,許可使用的商標名稱、注冊證號碼,許可使用注冊商標的商品範圍和期限,許可人監督商品質量和被許可人保證商品質量的措施,許可使用的報酬數額和報酬付款的形式等。簽訂許可使用合同後,許可人應當在規定期限內,將許可合同副本交送其所在地縣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存查,由許可人所在地縣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報送商標局備案。在使用許可合同中,許可人和被許可人的權利與義務是相對的,一方的權利就是他方的義務,一方的義務也就是他方的權利。許可人應遵守下列義務:第一,注冊商標未經被許可人的同意,不得轉讓給第三人。因為使用許可合同隨商標所有權的轉讓而失效,這勢必影響被許可人的利益,所以必須經雙方協商一致。第二,不得放棄續展注冊。如果該注冊商標到期不續展,就將喪失商標專用權,從而使用許可合同失效。第三,不得申請注銷注冊商標。在使用許可合同未到期時,許可人如果申請注銷注冊商標,使用許可權也會隨之喪失,從而構成對被許可人利益的故意侵害。