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2章 員工獎懲辦法管理(2)(1 / 3)

(2)人力資源部審核後,報公司領導層形成決議後生效。

(3)懲處事宜記入員工檔案,並予公告。

第四條獎懲轉換辦法

(1)員工在獎勵2年期間,以嘉獎3次等於記功1次,記功3次等於記大功1次,即第三次受相同獎勵時,第三次獎勵方式標準為高一級的獎勵標準。

(2)員工的懲處2年期間,以警告2次等於記過1次,記過2次等於記大過1次,記大過2次應予開除。即第二次受相同懲處時,第二次懲處方式為高一級的懲處標準。

(3)員工獎懲轉換,本規定所稱嘉獎與警告、記功與記過、記大功與記大過在受獎懲日起一年內可以相互抵消。

(4)員工在受懲處之日起若在一定時間內表現良好的可撤銷處罰,刪除受懲檔案記錄,但原則上不恢複原來的薪酬與職務,從撤銷日起恢複享有加薪及晉升的權利;撤銷警告處分的考察期至少為半年,記過處分至少為一年,記大過處分至少為一年半時間。

(5)懲處撤銷程序類同懲處程序(1)、(2)、(3)項。

第五條附則

(1)其他以本公司或員工有利的行為,具有事實證明者,亦可申報獎勵。

(2)其他違反本公司各項規章製度,應予懲處者,應分別予以懲處。

二、員工獎勵細則範例

現舉某公司員工獎勵細則範例,用以說明員工獎勵細則的總則、目的、種類等條文的具體內容。

總則

第一條目的

凡本公司員工長期從事於業務,或從事有益於本公司的發明與創造具有特殊功績的,均依照本辦法予以獎勵。

第二條種類

本辦法規定的獎勵分服務年資獎、創造獎、功績獎、全勤獎四種。

第三條服務年資獎

員工服務年資滿10年,20年及30年,其服務成績與態度均屬優秀的,分別授予服務10年獎、服務20年獎及服務30年獎。

第四條創造獎

員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者,經審查合格後授予創造獎。

(1)設計新產品,對本公司有特殊貢獻的。

(2)從事有益於公司的業務發明或改進,對節省經費、提高效率,或對提企業經濟效益有突出貢獻的。

(3)根據其他獎勵規定,提出合理化建議,因成效顯著而受到獎勵的。

(4)在獨創性方麵尚未達到發明的程度,但其創新改革對生產技術等業務確有特殊貢獻的。

(5)上述各款至少應觀察6個月以上的實績,經判斷的確效果很好,才屬創造有效。

第五條功績獎

員工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經審查後授予功績獎。

(1)從事對本公司有顯著貢獻的特殊工作的。

(2)對提高本公司聲譽有特殊功績的。

(3)對本公司的損害能防患於未然者。

(4)遇到突發事件,如災害事故等,能臨時應變,措施得當,確有功績的。

(5)敢冒風險,救護公司財產及人員脫離危難的。

(6)其他具有優秀品德,可為本公司楷模,有益於公司及員工樹立良好風氣的。

第六條全勤獎

員工連續一年未請病、事假或遲到、早退者,經審查後授予全勤獎。其獎勵方式為在公司成立紀念日時頒發獎品。

第七條方式

獎勵方式分獎金、獎品、獎狀三種。

第八條獎金及獎狀

對創造獎和功績獎,按下列等級授予獎金及獎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