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章 公司調薪調崗怎麼做才合法(1 / 2)

人力資源經理說:沒有調崗調薪就不是現代的企業,那樣的企業會成為一潭死水。勞動者說:如果企業隨意調崗調薪,員工今天不知明天的工作,哪能安心工作?其實,變是永恒的,不變是暫時的。經濟環境會變,市場條件會變,調崗調薪也就成了員工身上經常發生的“變”。但萬變不能離其宗,如何合法地“變”才是廣大企業急需了解的……

一、相關案例

朱先生於1996年12月初應聘進入某合資公司工作,雙方先後簽訂了四份勞動合同,最後一份勞動合同約定:合同期限自2008年2月29日起至2011年2月28日止,朱先生擔任維保部部門經理,工資為每月14098元。合同中還約定:“公司可根據生產、經營及管理的需要,或者朱先生的個人及工作狀況,合理調整他的工作部門、崗位、職位、職責或工作地點;若朱先生對此調整有異議,應及時提供充分、合理的理由;在未得到公司同意之前,應服從公司的調整決定。”

2009年2月,該公司將朱先生的工作崗位調整為維保銷售主管,薪資調整為每月7000元。公司向朱先生送達員工內部調動通知及薪資調整申請表,但遭到朱先生反對,拒絕簽收。公司已按7000元標準,支付朱先生從2009年2月至2009年3月的工資。2009年3月4日,公司又以朱先生在擔任維保部部門經理期間,有大量虛假報銷,嚴重違反公司規章製度為由,向他送達了解除勞動關係通知書,通知朱先生雙方勞動關係予以解除。2009年3月9日,公司開具了“退工單”,雙方對支付工資差額及解除勞動合同賠償金有爭議,朱先生向勞動仲裁委員會申請仲裁,獲得了裁決支持。

2009年5月,該合資公司起訴稱不服仲裁裁決,請求法院撤銷仲裁給付錢款內容。法庭上,朱先生辯稱,其在公司工作是稱職的,公司指控虛假報銷的事實不成立;相關報銷均按公司流程進行,經公司財務經理、總經理簽字確認;而公司調整自己的工作崗位和薪資,則未經自己的同意,要求按仲裁裁決內容履行。

人民法院經過審理認為,雖然朱先生與某公司合同約定,“可以根據生產、經營及管理的需要,調整他的工作部門、崗位、職位、職責或工作地點”,但必須在合理的範圍內,且合同中並沒有公司可以調整朱先生薪資的約定。某公司以工作安排為由,對朱先生作出的調崗調薪決定,不符合合同約定和法律的規定。再者,公司提供朱先生報銷單及報銷憑證顯示,所報銷的手續均按公司規定報銷流程進行的,得到了公司總經理的簽字確認。而公司所提供的證人證言均為該公司的員工,且未出庭作證,無法確認朱先生有虛假報銷的事實,公司所稱朱先生有嚴重違紀的行為難以確認,遂判決該合資公司支付朱先生工資差額5222元;支付違法解除勞動合同的賠償金23.7萬餘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