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9章 新法下企業怎樣辭退嚴重違紀員工(1 / 2)

一、相關案例

佟女士於1994年9月到某報社工作,在廣告部門負責製作、核版等業務。在之後的數年中,佟女士工作表現認真負責,遵守各項勞動紀律,曾多次獲得過該單位的先進工作者稱號。2005年12月15日,報社與佟女士簽訂了無固定期限的勞動合同。

2008年3月20日,該報社與一家汽車公司簽訂了一項金額為20萬元的廣告訂單。該訂單客戶要求在其報刊上刊登居中跨頁半版的汽車廣告。之後,報社馬上進入製作、核版階段。這筆廣告業務由何先生負責製作,佟女士負責核版校對。何先生沒有仔細看訂單要求,用了不到四天的時間,就草草地製作完廣告模板,佟女士在核版過程中,發現何先生製作的廣告模板版麵的位置與訂單不符,隨即找到了何先生要求進行修改。過了幾天,佟女士再次檢查,發現何先生仍然沒有修改過來。她認為自己已經提醒了何先生,他不改是他自己的事,跟自己沒關係。就這樣,這則錯誤的廣告於2008年4月20日刊出。汽車公司馬上與報社進行交涉,指出了錯誤所在並要求退還廣告費。報社麵對錯誤的事實,已無回天之力,隻好向這家汽車公司賠禮道歉並退回了廣告費20萬元。

2008年4月21日,報社調查確認了錯刊事故的原因,召開社辦公會研究決定,認定何先生、佟女士存在嚴重違紀事實,依據單位的規章製度第二十五條規定,對上述兩人做出了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佟女士覺得自己已經盡職,且指出了何先生的工作錯誤,對廣告錯刊事故不應負有責任,報社應對第一責任人何先生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而不應對其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處理決定。在與報社協商無果的情況下,2008年5月8日,佟女士向勞動爭議調解仲裁委員會提起申訴,要求撤銷報社違紀解除勞動合同決定,同意協商解除勞動合同,要求報社向其支付解除勞動合同的經濟補償金。

仲裁委經審理後,裁決駁回了佟女士的申訴請求,維持了報社對其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

二、案例分析

這是一起因職工違紀導致解除勞動合同的典型案件。仲裁委之所以做出上述裁決,理由有三:其一,佟女士已違反了《勞動法》的相關規定,對其做出解除勞動合同的決定有法可依。《勞動法》第二十五條第二款規定:勞動者“嚴重失職,營私舞弊,對用人單位利益造成重大損害的”,用人單位可以解除勞動合同。案例中,錯刊廣告事故造成的損失,究其原因是何先生和佟女士工作失職造成的,符合上述解除勞動合同的規定。其二,佟女士在這次廣告錯刊事故中,雖然指出了何先生在工作中的錯誤,但發現其未改正後,未及時向領導彙報,是造成錯刊事故發生的主要原因之一。其三,報社依據《勞動法》第二十五條及單位的規章製度對佟女士做出的解除勞動合同決定,法律依據適當,程序合法,並無不當之處。

三、用人單位如何辭退嚴重違紀的員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