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1章 “做六休一”是否合法(1 / 2)

一、相關案例

2008年4月,吳小姐通過應聘成為某貿易公司的一名行政文員,通過試用期後,吳小姐與貿易公司簽訂了一份為期一年的勞動合同,在合同中雙方約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8小時,休息1天。2009年3月,合同期滿,吳小姐決定不再與公司續約,但是她卻對自己原先簽訂的勞動合同產生異議,並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要求貿易公司支付賠償金。

二、雙方約定不符勞動標準,“做六休一”不合法《勞動法》中明確規定,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應超過8小時,每周工作時間不應超過44小時。上述案例中,吳小姐與貿易公司簽訂的勞動合同所約定“每周工作6天,每天8小時,休息1天”不符合我國法律所規定的勞動標準。盡管貿易公司按六天工資支付給吳小姐,但工資中未注明加班工資的數額,因此,勞動爭議仲裁委員判決貿易公司支付給吳小姐加班費、賠償金共計7000元。

根據《勞動法》、《國務院關於製動工作時間的規定》等法律法規的規定,工作時間是勞動者根據法律和法規的規定,基於勞動關係,在用人單位從事生產或工作的時間。現在的工作時間包括標準工時製度、計件工時製度、綜合計算工時製度、不定時工作製度等。

標準工時製度是指用人單位按照法律規定的標準日工作時間和周工作時間組織生產和工作的一種工時製度。《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時製度。”

綜合計算工時製,是指因工作性質特殊,需要連續作業或受季節及自然條件限製的企業或部分職工,實行的以周、月、季、年為周期綜合計算工作時間的一種製度。綜合計算工時製仍為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八小時、平局每周不超過44小時、每周至少休息一天。在原勞動部頒發的《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時製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的審批辦法》中就實行不定時工時製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的範圍作了規定“一)交通、鐵路、郵電、水運、航空、漁業等行業中因工作性質特殊,需連續作業的職工;(二)地址及資源勘探、建築、製鹽、製糖、旅遊等受季節和自然條件限製的行業的部分職工;(三)其他適合實行綜合計算工時製的職工。”

不定時工時製是指因生產特點、工作性質的需要,無法按法定工時標準確定工時製,需要機動作業的行業或職工所實行的一種工作時間製度。在原勞動部頒發的《關於企業實行不定時工時製和綜合計算工時工作製的審批辦法》中同樣規定了實行不定時工時製的企業範圍“一)企業中的高級管理人員、外勤人員、推銷部分值班人員和其他因工作無法按標準工作時間衡量的職工;(二)企業中的長途運輸人員、出租汽車司機和鐵路、港口、倉庫的部分裝卸人員以及因工作性質特殊,需機動作業的職工;(三)其他因生產特點、工作特殊需要或指責範圍的關係,適合實行不定時工作製的職工。”另外,因為不定時工作製是指對於職責範圍不能受固定工作時數限製的勞動者實行的工作時間製度,所以對實行不定時工作製的勞動者無法認定其加班加點的時間。因此,勞動部頒發的《工資支付暫行規定》(勞部發[1994]489號)第十三條第四款規定:“實行不定時工時製度的勞動者,不執行上述規定(即關於加班加點工資製度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