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章 企業通過提高勞動定額迫使職工延長工作時間是違法行為(1 / 1)

一、相關案例

朱某是一服裝生產企業的員工,該企業為了完成生產任務,經常通過提高勞動定額的辦法迫使工人不得不加班,工人在8小時內無法完成定額,絕大部分的工人隻好被迫每天加班2~3小時。朱某認為這是該企業老板侵犯工人們合法權益的行為,遂將該企業告上勞動仲裁委員會,要求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企業不得通過提高勞動定額的方法迫使員工延長工作時間上述案例中的服裝生產企業通過提高勞動定額而迫使職工每天不得不加班工作,這種做法嚴重違反了《勞動法》的有關規定。

《勞動法》第三十六條規定:“國家實行勞動者每日工作時間不超過八小時、平均每周工作時間不超過四十四小時的工作製度。”第三十七條規定:“對實行計件工作的勞動者,用人單位應當根據本法第三十六條規定的工作製度合理確定其勞動定額和計件報酬標準。”該用人單位的定額使絕大部分的職工在八小時內無法完成,說明其製定的定額是不合理的,應按法律法規的有關規定,重新確定合理的定額。如果企業確因生產任務緊迫,需要工人加班的,也應按照《勞動法》第四十一條規定的程序和標準辦理,即“經與工會和勞動者協商後可以延長工作時間,一般每日不得超過一小時;因特殊原因需要延長工作時間的,在保障勞動者身體健康的條件下延長工作時間每日不得超過三小時,但是每月不得超過三十六小時。”

對於該企業的這種錯誤做法,當地勞動行政部門的勞動監察機構可依法要求其改正,並對已造成的損失予以賠償。

需要指出的是,勞動定額應是科學合理的,通過廣大職工的努力,在製度工作時間內能夠完成。本案例中的服裝生產企業,提高定額的目的在於迫使工人加班加點,這種情況在一些企業中不同程度地存在。有些企業老板,一心隻想賺錢,挖空心思提高定額,大多數職工完不成,不得不加班加點,其結果是,老板們賺了錢,而極大地損害了職工的身心健康,因此,該企業這種做法是嚴重違反法律法規的行為,是不能被允許的。

工作日的間歇時間

工作日的間歇時間,是指勞動者在勞動過程中的休息和用膳時間,包括一個工作日內的間歇時間和兩個工作日之間的間歇時間。

一個工作日內的間歇時間,是指職工在每日的工作崗位上生產或工作的過程中的工間休息時間和用膳時間。工間休息時間和用膳時間因工作崗位和工作性質的不同而有不同,一般休息1至2小時,最少不能少於半小時。間歇時間一般於工作4小時後開始,不算作工作時間。有的崗位由於生產不能間斷不能實行固定的間歇時間,應使職工在工作時間內有用膳時間。有些單位實行工間操製度,即在上午和下午各4小時的工作時間中間規定20分鍾的休息時間,一般在工作兩小時後開始,這種工間操時間與間歇時間不同,計入工作時間。

兩個工作日之間的間歇時間,是指職工在一個工作日結束後至下一個工作日開始的期間內所享有的休息時間。其長度應以保證勞動者的體力和工作能力得到恢複為標準,一般為15至16小時。實行輪班製的,其班次必須平均調換,一般可在休息日之後調換。在調換班次時,不得讓工人連續工作兩班。