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案例
李某於2004年3月進入某工廠工作,2009年4月2日,李某與原工廠解除勞動合同後,來到某運輸公司工作,並簽訂勞動合同三年。2009年6月,李某找到公司領導請假,要求休帶薪年假5天。公司領導認為李某來公司僅2個月時間,休假5天的條件根本不滿足,表示不批準李某的休假請求。李某不服,他認為,按照自己累計工作的時間計算,可以享受年休假5天的待遇。於是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申訴,要求仲裁委維護自己的個人權益。
二、年休假天數的計算方法
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和2008年9月18日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企業職工帶薪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所有與用人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連續工作滿12個月以上,都能享受到帶薪年休假。其中,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年休假天數的計算方法分為以下這樣兩種:
(1)累計算。根據國務院《職工帶薪年休假條例》的規定,所有與單位建立勞動關係的職工,連續工作滿一年以上,都能享受到帶薪年休假。其中累計工作滿1年不滿10年的,年休假5天;已滿10年不滿20年的,年休假10天;已滿20年的,年休假15天。人力資源和社會保障部頒發的《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四條進一步明確,年休假天數根據職工“累計工作”時間確定,職工在同一或者不同用人單位工作期間,以及依照法律、行政法規或者國務院規定視同工作期間,應合並為“累計時間”。例如,張先生在A單位工作了三年,跳槽到B單位工作了四年,那麼他的累計工作時間為七年,他在B單位年休假天數就應該按照七年計算。
(2)打折算。對於剛到新單位的勞動者,他第一年休假的天數,《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也有例外的規定。連續工作滿12個月,當年年休假的天數,按照在本單位甚於“日曆天數”折算後確定。比如,張先生在A單位工作了三年,於2009年8月3日跳槽到B單位,那麼他2009年在B單位剩餘的日曆天數為151天,按累計工作時間算他不足四年,年休假天數應為5天。那麼他2009年休假天數應為(151÷365)×5=2.1天。因為0.1天不足1整天,不能享受年假,因此他2009年的休假天數為2天。第二年起,張先生在B單位的年休假天數按第一種累計方法計算。
上述案例中的李某累計工作時間不足六年,按規定他應休假5天,但是他是在4月2日新到運輸公司工作,所以,他2009年在運輸公司剩餘的日曆天數不足一年,應按照打折算的方法計算今年他的休假天數,即(剩餘的日曆天數÷365)×5,打折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享受年休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