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7章 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未休假怎麼折算(1 / 1)

一、相關案例

小李於2006年1月到某公司工作,日工資60元,2008年12月1日,單位與其解除了勞動合同。由於2008年度公司沒有安排小李休年休假,故小李要求單位補發其未休年休假的工資,但遭到單位拒絕,小李遂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提起仲裁申請,要求單位補發其未休年休假的工資900元。

二、終止或解除勞動合同,帶薪年休假應折算

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的規定,用人單位與職工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時,當年度未安排職工休滿應休年休假的,應當按照職工當年已工作時間折算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並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但折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

折算方法為:(當年度在本單位已過日曆天數÷365天)×職工本人全年應當享受的年休假天數-當年度已安排年休假天數。如計算後不足1整天的部分不再支付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

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根據:《企業職工帶薪年休假實施辦法》第十條規定,用人單位經職工同意不安排年休假或者安排職工年休假天數少於應休年休假天數,應當在本年度內對職工應休未休年休假天數,按照其日工資收入的300%支付未休年休假工資報酬,其中包含用人單位支付職工正常工作期間的工資收入。

所以,員工與單位解除或終止勞動合同時,可以要求用工單位支付應休未休年休假的工資報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