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53章 保密費與競業限製補償金(1 / 2)

一、相關案例

2008年3月,陳某與某公司建立勞動關係,聘任其擔任公司客戶部經理。公司與陳某簽訂了一份《保密和競業限製協議》,協議約定陳某應當保守公司商業秘密,且在勞動合同解除後的兩年內不得到有競爭關係的其它公司任職,如果陳某違約,應當承擔違約責任,向公司支付違約金60000元。公司的內部員工手冊規定了職工工資包括基本工資、保密工資、加班工資、績效工資、各項津貼和補貼。根據陳某的工資表,陳某的月工資為:基本工資5000元、保密工資500元、加班工資800元和績效工資2000元。2008年11月份,陳某與公司解除勞動合同,2009年3月陳某入職一家與某公司開發同類產品的公司。某公司申請勞動仲裁,認為公司每月支付了保密費500元,陳某應當承擔競業限製義務,要求陳某支付違約金60000元,並在兩年內不得到有競爭關係的單位任職。

經過審理,仲裁庭認為:某公司與陳某在《保密和競業限製協議》沒有公司需支付競業限製補償金的約定,公司雖每月支付陳某保密費500元,但該費用是保密費而非競業限製補償金,某公司未支付陳某競業限製期間的補償金,雙方的競業限製協議不具有法律效力,裁決駁回申訴人的仲裁請求。

二、案例解析

本案例中某公司的仲裁請求被駁回的主要原因是企業沒有明確保密協議和競業限製協議的不同,混淆了保密費與競業限製補償金。

1.什麼是保密費

保守秘密是《勞動法》、《勞動合同法》、《合同法》規定的勞動者的義務,屬於法定義務,規定這種法定義務的目的是防止侵犯權利人商業秘密的所有權,是不需要支付保密費用的。但如果用人單位認為支付保密費用更有利於加強商業秘密的保護,支付保密費用也不違反法律規定。即時約定保密費,用人單位未支付費用時,保密義務人也不能以欠費為由,違反保密協議而泄密。可約定如發生泄密,用人單位在主張保密義務人的賠償責任的同時,可主張追回保密費用。

2.競業限製期間的經濟補償標準

競業限製是通過協議約定限製了員工的一部分就業權。即給員工設定了一項在一定時期內不得在約定的行業範圍就業的義務。由於競業限製不允許員公共離職後使用自己熟悉的經驗、技能,會影響其生活的質量,限製了個人發展甚至影響到其生存。因此,在約定競業限製條款時,應當同時約定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即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製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不能約定包含在工資中。該經濟補償的數額由用人單位與勞動者雙方明確約定。用人單位給付勞動者經濟補償是勞動者履行競業限製義務的前提,用人單位未按約定在解除或者終止勞動合同後,在競業限製期限內按月給予勞動者經濟補償,競業限製條款失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