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第四十八條、第四十九條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
(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
(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麵發生的爭議。
勞動者對上述勞動爭議的裁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用人單位有證據證明上述仲裁裁決有下列情形之一,可以自收到仲裁裁決書之日起三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所在地的中級人民法院申請撤銷裁決:
(一)適用法律、法規確有錯誤的;
(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無管轄權的;
(三)違反法定程序的;
(四)裁決所根據的證據是偽造的;
(五)對方當事人隱瞞了足以影響公正裁決的證據的;
(六)仲裁員在仲裁該案時有索賄受賄、徇私舞弊、枉法裁決行為的。
人民法院經組成合議庭審查核實裁決有前款規定情形之一的,應當裁定撤銷。仲裁裁決被人民法院裁定撤銷的,當事人可以自收到裁定書之日起十五日內就該勞動爭議事項向人民法院提起訴訟。
一、一裁終局製的含義
設立部分勞動爭議案件“一裁終局”製度,是《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最大的創新亮點之一。所謂“一裁終局”,指的就是勞動仲裁委員會的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即發生法律效力。同時仲裁裁決作出後,當事人就同一糾紛再申請仲裁或者向人民法院起訴的,仲裁委員會或者人民法院不予受理。設立“一裁終局”製度,旨在提高部分勞動爭議案件的處理效率,最大限度地降低勞動者的維權成本,又注意兼顧當事雙方的公平,有利於構建更和諧的勞資關係。
二、適用一裁終局的勞動爭議仲裁案件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規定的“一裁終局”不是指所有的勞動爭議案件,而隻是限於兩類爭議案件。對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四十七條明確規定:“下列勞動爭議,除本法另有規定的外,仲裁裁決為終局裁決,裁決書自作出之日起發生法律效力:(一)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爭議;(二)因執行國家的勞動標準在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等方麵發生的爭議。”
顯然,第一類案件,指的是具有貨幣給付的爭議,且屬小額爭議。所謂的小額仲裁案件指的是不超過當地月最低工資標準十二個月金額的仲裁案件。由於全國各地的經濟發展存在差異,各地的月最低工資標準有所不同。北京市自2008年7月1日,月最低工資調整為800;上海市自2008年4月1日起,最低工資標準調整為960元,據了解,該標準在內地各省級行政區中最高。而深圳市目前特區內的月最低工資為1000元,為全國最高。按照此規定,小額案件的金額限製標準在北京、上海和深圳市分別為9600元、11520元和12000元,即金額在上述範圍內,且屬於追索勞動報酬、工傷醫療費、經濟補償或者賠償金四種類型的案件,均在一裁終局的範圍內。第二類案件,指的是關於勞動標準方麵的爭議,法律法規對工作時間、休息休假、社會保險規定得比較清楚,相對而言易於裁定。
1.小額仲裁案件包括四種。
(1)追索勞動報酬的案件。
根據《關於《勞動法》若幹條文的說明》(勞辦發[1994]289號)第三條的規定,“勞動報酬”是指勞動者從用人單位得到的全部工資收入,而國家統計局發布的《關於工資總額組成的規定》第三條規定,工資總額是指各單位在一定時期內直接支付給本單位全部職工的勞動報酬總額,並且在第四條作出了更具體的規定,明確工資總額由下列六個部分組成:①計時工資;②計件工資;③獎金;④津貼和補貼;⑤加班加點工資;⑥特殊情況下支付的工資。
(2)追索工傷醫療費的案件。
工傷醫療費是指職工因工負傷治療,享受工傷醫療費,工傷醫療費是工傷保險待遇的一項,主要包括以下內容:①工傷職工治療工傷或者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藥費、就醫路費全額報銷。②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按照當地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夥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按照本企業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