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3章 法律對仲裁的申請時效做了什麼樣的調整(1 / 1)

關於對勞動爭議仲裁的申請時效,新的《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原來規定的“當事人須在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60日內申請仲裁”,調整為一年。

《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第二十七條規定:“勞動爭議申請仲裁的時效期間為一年。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製;但是,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

所謂時效是指,一定的事實狀態持續存在一定時間後即發生一定法律後果的法律製度。勞動爭議仲裁時效具體來說就是指,權利人於一定期間內不行使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民事權利的請求權,就喪失該請求權的法律製度。

一、仲裁時效延長至一年

關於仲裁時效的期間,《勞動法》第八十二條規定:“提出仲裁要求的一方應當自勞動爭議發生之日起六十日內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出書麵申請。”而民法通則規定的一般民事權利時效為兩年,特殊的民事權利訴訟時效為一年。《勞動法》的這一時效規定區別於民事爭議的訴訟時效期間,這是基於勞動爭議案件的特殊性而作出的規定,旨在盡快地解決勞動爭議。但在實際執行中,由於有些勞動爭議案件的情況很複雜,勞動者難以在六十日內申請仲裁,往往因為超過了仲裁時效而得不到法律保護。尤其是一些勞動者如剛畢業的大學生、農民工等明知權利被侵害,為了與用人單位維持勞動關係,保住“飯碗”,不會一發生勞動爭議就去申請仲裁,往往是最後沒有辦法,迫不得已才去伸張權利,這時候可能已經過了六十日的仲裁時效期間。因此,《勞動爭議調解仲裁法》將勞動爭議仲裁的時效期間規定為一年。

二、仲裁時效的計算

根據規定,仲裁時效期間從當事人知道或者應當知道其權利被侵害之日起計算。當事人知道自己的權利遭到了侵害,這是其請求勞動爭議仲裁機構保護其權利的基礎。從這一時間點開始計算仲裁時效期間,符合仲裁時效是權利人請求仲裁機構保護權利的法定期間的本意。知道權利遭受了侵害,指權利人主觀上已了解自己權利被侵害事實的發生;應當知道權利遭受了侵害,指權利人盡管主觀上不了解其權利已被侵害的事實,但根據他所處的環境,有理由認為他已了解已被侵害的事實,他對侵害的不知情,出於對自己的權利未盡到必要的注意或將其作為推延仲裁時效期間起算點的借口的情況。

仲裁時效的起算,以權利人的權利客觀上受到了侵害、且主觀上已知曉權利被侵害的事實為構成要件。權利人主觀上認為自己的權利受到了侵害,而事實上其權利並未受到侵害的,不能使仲裁時效期間開始計算。

三、勞動報酬爭議仲裁的特別時效

本條規定申請勞動仲裁的一般時效為一年。但是,在有些情況下,一年的時效期間還不能保護勞動者的合法權益。如在有的行業,尤其是建築業,拖欠工資問題比較突出,工人的勞動報酬很多到年底才結算;還有些勞動者為了維持勞動關係,在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對用人單位拖欠勞動報酬的行為不敢主張權利。如果都適用一年的仲裁期間,不利於保護他們的合法權益。因此本條特別規定:“勞動關係存續期間因拖欠勞動報酬發生爭議的,勞動者申請仲裁不受本條第一款規定的仲裁時效期間的限製。”對於勞動者與用人單位的勞動關係已經終止的情況,則沒有維係勞動關係這樣的顧慮,因此本條第四款作出了“勞動關係終止的,應當自勞動關係終止之日起一年內提出”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