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案例
鄧某是來自貴州省的一名打工者,在一加工廠工作,與工廠簽訂有勞動合同,但工廠沒有為他購買社會工傷保險。2008年7月6日下午,鄧某在操作衝床時嚴重違規,用手直接退料,不慎被機器壓傷右手。事故發生後,勞動和社會保障局認定鄧某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屬於工傷,公司和鄧某都沒有申請複議或提起行政訴訟。隨後,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裁決公司支付鄧某各項工傷補助費用合共7萬餘元。公司不服裁決,向法院起訴。
公司提出的一個重要理由是,鄧某操作衝床從事生產時,為求快而嚴重違反安全操作規則,用手直接退料,導致其右手拇指壓傷;鄧某在接受公司組織的事故調查時,承認了違章導致事故發生的經過。公司聲明說,自己建立了完善的勞動安全生產規章製度,也經常組織員工參加學習、培訓,但鄧某就是不按安全程序操作,嚴重違反安全操作規則,事後自己也認為不聽從管理人員的教育而後悔莫及。公司因此認為鄧某受傷是因為自己嚴重違反安全操作規則造成,損失應由鄧某自負,公司不應給予工傷待遇。
二、案例分析
我國《勞動法》規定,勞動者在年老、工傷、患病、失業、生育等情況下,有依法獲得幫助和補償的權利。勞動法還規定,勞動者因工傷致殘的,依法享受社會保險待遇。《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應當認定工傷。隻有職工因犯罪或違反治安管理而傷亡、或因醉酒導致傷亡、或自殘自殺傷亡的才不得認定為工傷。工傷保險不考慮勞動者是否有過錯,勞動者不論是否有過錯,隻要發生工傷,工傷保險經辦機構就應給予全額保險待遇。可見,隻要勞動者的傷殘構成工傷,不論是否違章操作所造成,其均有權依照《勞動法》的規定享受社會保險待遇。
《工傷保險條例》第二十九條規定,職工因工作遭受事故傷害或者患職業病進行治療,享受工傷醫療待遇。治療工傷所需費用符合工傷保險診療項目目錄、工傷保險藥品目錄、工傷保險住院服務標準的,從工傷保險基金支付。職工住院治療工傷的,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70%發給住院夥食補助費;經醫療機構出具證明,報經辦機構同意,工傷職工到統籌地區以外就醫的,所需交通、食宿費用由所在單位按照本單位職工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保險是國家對因工作負傷、致殘、暫時或永久喪失勞動能力的勞動者及死亡者直係親屬提供物資幫助的一種社會保險製度。工傷保險實行無責任補償原則,也就是說,勞動者隻要是在勞動過程中受到工傷,無論其本人是否有過錯,是否應負責,一律享受工傷保險待遇。本案中,鄧某與工廠簽訂有勞動合同,依法受勞動法保護,享有獲得醫療救助、經濟補償的權利。因此,公司提出鄧某違反安全操作規則造成工傷不應享受工傷待遇的主張,因缺乏法律依據而難以獲得支持。
工傷職工在醫療期享受什麼待遇
工傷職工在醫療期間享受如下待遇:
(1)工傷職工符合規定治療工傷或職業病所需的掛號費、住院費、醫療費等醫療費用全額報銷。
(2)工傷職工需要住院治療的,由單位按照省內因公出差夥食補助標準的三分之二發給住院夥食補助費;經批準轉外地治療的,所需交通住宿費用由單位按照職工因工出差標準報銷。
工傷職工在醫療期內停發工資,改為由單位按月發給工傷津貼,標準相當於工傷職工受傷前的本人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