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69章 員工在體育比賽中受傷,是否可以要求工傷待遇(1 / 1)

一、相關案例

趙某是一名公司白領,平時喜歡打籃球,經常參加公司裏舉辦的籃球賽。有一次公司舉辦公司文化展示周活動,其中的一項內容就是公司各部門之間籃球對抗賽。趙某也代表其所在部門參加公司裏麵的比賽,在一次激烈的拚搶中趙某不幸受傷,導致右腳腳筋斷裂。趙某向公司提出要求認定為工傷。對於趙某是否能認定為工傷,公司裏存在著兩種截然不同的意見,一種意見認為籃球賽本來就是娛樂,是自願參加又不是工作任務,所以不能認定為工傷;另一種意見則認為雖然是一種娛樂活動,但這是公司組織的一項集體活動,是企業文化建設的一項內容,並且是在上班時間發生的,應當認定為工傷。此種情況下,是否認定趙某為工傷?公司也一時沒了主意。

二、職工體育比賽受傷享受工傷待遇沒商量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根據工傷勞動法律、法規側重於保護勞動者的立法原意和法律審判實踐,在認定“工作原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上不能機械絕對。一般我們認為工作原因並非隻包含自己的專職工作,工作時間並非隻指平時固定的上班時間,工作場所也並非是狹義上的辦公地點、上班地點(如辦公室、車間)。隻要是用人單位從自身的利益出發而給職工安排的與公務有關的各項任務,都可視為是工作。

此外,根據《對《關於職工參加單位組織的體育活動受到傷害能否認定為工傷的請示》的複函》中“作為單位的工作安排,職工參加體育訓練而受到傷害的,應當依照《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第(一)項中關於‘因工作原因受到到事故傷害的’的規定,認定為工傷。”的規定,張某的受傷也應該被認定為工傷。

趙某積極參加公司舉辦的籃球比賽,是積極投身於本公司的文化建設,可以說是積極工作的表現。趙某為此受傷,應該說是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地點,因為工作原因而受的傷,應該認定為工傷。公司應該讓趙某去進行工傷鑒定,並按照《勞動法》、《工傷保險條例》等相關法律給予趙某工傷待遇。

職工工傷或患職業病評定傷殘等級後,享受什麼待遇。

(1)職工因工致殘被鑒定為一級至四級的,應退出生產(工作)崗位,並享受以下待遇: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按照傷殘職工本人工資計發,分別為:24個月、22個月、20個月、18個月的標準。同時按月發給傷殘撫恤金,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的90%、85%、80%、75%。評上護理依賴等級者,按月發給護理費,標準按完全、大部分、部分護理依賴三個等級,分別為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50%、40%、30%。完全護理依賴者中特別嚴重的按60%發給。易地安家的,由所在單位一次性發給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安家補助費,途中所需車船費、住宿費、行李搬運費和夥食補助費均由所在單位按照因公出差標準報銷。

(2)傷殘等級被鑒定為五級至十級的,原則上由單位安排適當工作,並享受以下待遇:發給一次性傷殘補助金,分別為傷殘職工本人工資16個月、14個月、12個月、10個月、8個月、6個月的標準。傷殘程度被評為五至六級且單位難以安排工作的,經本人同意,可以退出生產、工作崗位,由單位辦理因工致殘內退手續,並按月發給相當於本人工資70%的傷殘撫恤金。在此期間單位和個人繼續繳納社會保險費,直至符合退休條件時,按照規定辦理退休。傷殘程度被評為七級至十級,職工本人願意自謀職業並經單位同意的,或者勞動合同期滿終止合同後本人願意另行擇業的,可以由單位發給一次性傷殘就業補助金或者傷殘回鄉安置費。標準分別為20個月、18個月、12個月、6個月,同時終止工傷保險關係。傷殘程度被評為七級至十級的,在勞動合同期內,單位確實難以安排適當工作、職工本人又不願意自謀職業的,由單位根據傷殘等級分別按月發給相當於職工本人工資60%、50%、40%、30%的生活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