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0章 試用期內工作受傷是不是工傷(1 / 1)

一、相關案例

2008年9月,黃小姐通過應聘成為某文化公司一名秘書,並簽訂了為期2年的勞動合同,合同中約定試用期為2個月。2008年10月,尚在試用期間的黃小姐去給辦公室不在同一樓層的老總送材料時,不慎在樓梯上摔倒,導致右小腿骨折。事故發生後,黃小姐要求公司給自己工傷待遇。文化公司卻認為黃小姐尚在試用期,還不是公司的正式員工,不能享受工傷待遇,因此不願承擔責任。為保護自己的合法權益,黃小姐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勞動仲裁。

二、試用期工作受傷也應享受工傷待遇

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經過調查認為,該企業的說法是完全錯誤的,因為黃小姐在工作中因事故受傷,根據國務院《工傷保險條例》十四條第一款第一項的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屬於工傷。”據此可以認定,黃小姐受傷屬於工傷範疇,用人單位應該給予賠償。該文化公司以黃小姐在試用期為由拒絕賠償是沒有法律依據的。因為《工傷保險條例》中規定,“本條例所稱職工,是與用人單位存在勞動關係(包括事實勞動關係)的各種用工形式、各種用工期限的勞動者。”另外,據《勞動法》規定,試用期包括在勞動合同期內,黃小姐與文化公司自簽訂勞動合同之日起,雙方之間的勞動關係就已確立,黃小姐就成為了該文化公司的職工。勞動合同依法簽訂就具有法律約束力,雙方當事人必須履行合同規定的義務,黃小姐作為文化公司的一名職工,依法應享受國家規定的保險福利待遇。即使黃小姐沒有與該文化公司簽訂勞動合同,但黃小姐與該公司存在事實公東關係,公司也應該根據《工傷保險條例》規定的賠償項目進行賠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