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1章 在校生實習受傷是否算工傷(1 / 1)

一、相關案例

21歲的梁某某學校2006級的學生,2008年9月經學校推薦安排到某機械製造公司參加實習。同年12月他在上班時不慎被撞成五級傷殘。梁某以工傷待遇爭議為由向當地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提請勞動仲裁。仲裁委員會以雙方未形成勞動關係不屬勞動爭議為由決定終止審理。梁某不服,向當地人民法院起訴。

法院審理認為,梁某與機械製造公司並無勞動關係,因而雙方的權利義務不受勞動法調整,作為仍是某學校學生的梁某不能享受工傷待遇。但法院認為,實習生與用人單位形成了雇傭關係,實習生可以根據最高法院有關人身損害賠償的司法解釋要求單位依法承擔雇主的賠償責任處理。所以,實習生雖不能享受工傷待遇,但此類事故可以按一般人身侵權損害賠償處理,即根據學校、實習單位、加害人、實習學生本人是否存在過錯,決定民事賠償責任的承擔。

二、在校生實習受傷不受工傷待遇

在《工傷保險條例》頒布前,實習人員可以參照單位的職工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但是在《工傷保險條例》施行後,實習生不再屬於工傷保險保障的範疇了。因為認定工傷的前提條件是存在勞動關係,而實習生因為學生身份,無法與用人單位形成勞動關係,實習生無法參加工傷保險,其在在工作期間受傷也無法認定為工傷。

在我國,作為勞動關係一方當事人的“勞動者”是為用人單位提供勞動力的自然人。首先,需要滿足法律規定年齡條件,我國《勞動法》第十五條規定:“禁止用人單位招用未滿十六周歲的未成年人。”其次,作為勞動者還應具有勞動能力。第三,根據我國《勞動法》第二條,需要同用人單位成立勞動關係才能成為受我國《勞動法》保護的勞動者。

在校生參加實習是為了積累實踐經驗,不是以實習勞動作為自己謀生的基本手段。而對於用人單位也沒有為實習生付出的勞動支付對價的意思,雖然有的實習單位會在實習中發給實習生一定數額的費用,但是這種費用隻是一種補償性的報酬而不是勞動關係意義上的工資。在校實習生在實習期間雖然得服從實習單位的實習管理,但是對實習單位並不具有依附性。因此在校生在實習期間與用人單位建立的不是勞動關係,身份認定上在校實習生並不是勞動者。

因此,在校生在實習中受傷,不能按照《勞動法》和國家《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進行工傷認定。在目前沒有法律明確規定的情況下,學校和用人單位應當對實習生承擔連帶賠償責任,應按一般的人身損害賠償處理。如果學校和用人單位對責任分擔有約定的,雙方可以按照約定分擔責任,但該項約定不能構成任何一方對實習生受傷的免責。實習生可以選擇要求其中一方或者兩方承擔賠償責任。

在工作區內打架受傷是否算工傷

在工作場所因工作原因受傷,應屬於工傷。但根據法律規定,如果是由於犯罪或者違反治安管理規定而傷亡的,則不得認定為工傷或者視同工傷。犯罪是指違反刑事法律規定,應當承擔刑事責任的行為。違反治安管理主要是指違反治安管理處罰方麵的法律等規定,應承擔行政責任的行為。打架鬥毆屬於違反治安管理的行為,即使是在工作場所因此受傷,也不屬於工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