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3章 工作時發病死亡可以視為工傷嗎(1 / 1)

一、相關案例

孫某是一家建築公司的車工。2008年5月,天氣持續高溫,公司因工作需要經常組織加班。5月18日下午,孫某在上班期間突發腦溢血,當場暈倒,後緊急送醫院經搶救無效於次日淩晨死亡。事情發生後,孫某家屬要求享受工傷待遇,建築公司不同意。該公司認為孫某是因病正常死亡與工傷無關,且公司已給其家屬進行了一定的補償,已經履行完了自己的責任,故公司既未向勞動保障部門提出工傷報告,也未提出工傷認定申請。錢某家屬對此甚為不滿,隨即就將此事件向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申請了仲裁,希望能借此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

二、職工在崗工作時突發疾病死亡應視為工傷

根據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的相關規定,工傷可以分為當然工傷與視同工傷兩種。

《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對如何認定視同工傷有明確的法律例舉。其中該條第一款第(一)項規定:“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的”視同工傷。第二款更明確規定:“職工有前款第(一)項、第(二)項情形的,按照本條例的有關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也就是說,隻要同時符合這樣三個條件即視同工傷:一、在工作時間;二、在工作崗位;三、因突發疾病死亡或者在48小時之內搶救無效死亡。另外,根據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並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三條的規定,《工傷保險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指的“突發疾病”包括各類疾病,該條例第十五條第(一)項所指“48小時”的起算時間,是以醫療機構的初次診治時間作為突發疾病的起算時間。

依據以上規定,對照本案事實,孫某是在工作時間、工作崗位突發疾病,死亡時間也未超出48小時。因此孫某的情形完全符合視同工傷的三個條件,可以認定為視同工傷,應該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企業管理者和HR除了需要了解上述規定外,還應該知道:勞動和社會保障部《並於實施《工傷保險條例》若幹問題的意見》第二條還規定,“職工在兩個或者兩個以上用人單位同時就業的,各用人單位應分別為職工繳納工傷保險費,職工發生工傷,由職工受到傷害時其工作的單位依法承擔工傷保險責任。”

職工工傷死亡享受什麼待遇

職工因工死亡,可享受以下待遇:

(1)喪葬補助金按當地上一年職工平均工資6個月的標準計發。

(2)一次性工亡(因工死亡)補助金按工亡職工本人工資48個月發給,其中對因搶險救災等維護國家、社會和公眾利益死亡的按60個月發給。具體標準由統籌地區的人民政府根據當地經濟、社會發展狀況規定,報省、自治區、直轄市人民政府備案。

按規定可以享受供養直係親屬定期撫恤金的,其配偶每月按照當地上一年職工月平均工資的40%發給,其他供養直係親屬每人每月按照30%發給,孤寡老人或者孤兒每人每月在上述標準的基礎上增發10%。撫恤金總金額不得超過死者本人工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