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4章 員工在境外工作時受傷,是否算工傷(1 / 1)

一、相關案例

杜某,男,是某進出口貿易公司的總經理辦公室文員,因英語水平突出,在一次公司談判中被派往國外給領導做翻譯。期間的一次酒會上,一個裝飾用的工藝品被別人撞倒,砸傷了杜某的左腰部,經手術搶救後發現是左脾破裂。手術後杜某回國治療並提出,由於自己是在為公司工作中受傷的,而且是在國外工作受傷,應該按照國外的標準享受工傷待遇。但是,公司並沒有按要求在國外為其辦理保險,因此公司對這個要求予以否認。為維護自己的合法權益,杜某將該進出口貿易公司告上勞動爭議仲裁委員會要求仲裁。

二、在境外工作受傷當享受工傷待遇

我國《工傷保險條例》第四十二條規定“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中止;不能參加當地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不中止。”另外,根據勞動部《關於外派勞務人員傷、殘、亡善後處理問題的複函》(勞險字[1992]16號)和勞動部《關於外派勞務人員因工傷亡保險待遇問題的複函》(勞辦發[1994]131號)文件中的規定,外派勞務人員在國外期間因工作而致傷的,可以認定為工傷。

國際上工傷保險沒有互免協議。一些國家法律規定前往該國工作或者在該國停留期間必須依據該國的法律參加工傷保險或購買意外傷害保險。國內的工傷保險與境外的工傷保險在保障的性質和作用方麵大體相同,但在保險項目、保險額度、支付方式上存在差異。從保障與管理的角度出發,本條規定職工被派遣出境工作,依據前往國家或者地區的法律應當參加工傷保險,參加當地工傷保險,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中止。對於在境外不能參加工傷保險的,其國內工傷保險關係不中止,認定條件及待遇支付等按國內工傷保險法律規定執行。

案例中,杜某被公司派往境外協助工作,並因工作而受傷,符合上述有關法律法規的規定,應該享受工傷待遇。但是,杜某所在的公司並沒有在國外為其辦理相關保險,所以杜某的工商待遇隻能按照國內的相關賠付標準進行賠償。

複轉軍人在用人單位舊傷複發是否算工傷

複轉軍人在用人單位舊傷複發,不屬於在工作中發生的工傷,但考慮到軍人在服役期間是為了公共利益而受傷,我國的《工傷保險條例》特作出專門規定,職工原在軍隊服役,因戰、因公負傷致殘,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視同工傷,應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

需要指出的是,《工傷保險條例》井不是將所有的傷殘複發都認定為工傷。根據規定,職工在軍隊服役期間負傷致殘,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應分兩種情況處理:一是如果職工在軍隊服役期間因公負傷致殘,並已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能夠享受除一次性傷殘補助金以外的工傷保險待遇。二是如果職工在軍隊服役期間因公負傷致殘,但並未取得革命傷殘軍人證,或者職工在軍隊服役期間不是因公負傷致殘,到用人單位後舊傷複發的,按照規定,既不屬於應該認定為工傷的情形也不屬於應該視同工傷的情形,因此,不能享受工傷保險待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