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相關案例
葉某是某工程建築公司職工,從事較危險的工種作業,除了工傷保險外,建築公司還為所有從事危險工作的職工購買了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葉某也有一份。2008年11月,葉某與其同事一起在崗上工作時,不慎從高台跌落,造成尾椎骨折。事故發生後不久,葉某即得到保險公司約7萬元的保險賠償金。傷好出院後,葉某向公司提出工傷認定,要求享受工傷待遇。可是公司卻沒有答應,並表示:葉某此次受傷已經得到了保險公司的賠償,不再享受工傷保險賠償。
二、用人單位不可以用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替代工傷保險案例中,建築公司的做法是錯誤的,人身意外傷害保險不可以替代工傷保險。
因為,人身意外傷害險屬於商業保險,對象主要是針對傷者的醫藥費,而工傷保險屬於社會保險,對象是工傷者包括醫藥費在內的相關權利保障和待遇。二者在保險對象、實施目的、基金來源、管理體製、保障水平、實施方式上都不相同,不能互相取代。同時,商業保險具有自願性,雇主可以為其職工購買商業保險,也可以不為其職工購買商業保險,法律都不幹涉,用人單位為勞動者購買商業意外傷害保險,隻能算是單位給予職工的福利,而工傷保險是國家為了保障職工合法權益而規定的強製性保險,符合法律規定的用人單位必須為其職工辦理工傷保險並繳納保險費,這是無條件的,如果用人單位不為其職工上工傷保險將構成違法,會受到處罰。故用人單位即使為其職工上了商業保險還必須為其職工上工傷保險。
《工傷保險條例》(國務院令第375號)規定:“中華人民共和國境內的各類企業、有雇工的個體工商戶應當參加工傷保險,為本單位全部職工或者雇工繳納工傷保險費”。同時,我國的法律法規並不排斥用人單位參加人身意外傷害保險,而是鼓勵甚至要求用人單位和個人購買人身意外傷害保險。比如《建築法》規定:“建築施工企業必須為從事危險作業的職工辦理意外傷害保險,支付保險費”。也就是說,在社會保險與商業保險的關係上,社會保險是基礎,商業保險是補充。
綜上所述,該建築公司應當依法對葉某作出工傷認定,並給葉某以相應的工傷待遇。即葉某可以在得到了保險公司的賠償基礎上,再得到工傷保險賠償。
職業病的工傷認定
根據《職業病防治法》的現定,職業病是指企業、事業單位和個體經濟組織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據此,《工傷保險條例》中的“患職業病”是指工傷保險條例覆蓋範圍內的所有用人單位的勞動者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而引起的疾病。
按照有關的規定,職業病包括如下十類:塵肺、職業性放射性疾病、職業中毒、物理因素所致職業病、生物因素所致職業病、職業性皮膚病、職業性眼病、職業性耳鼻喉口腔疾病、職業性腫瘤和其他職業病。
關於職業病有以下幾點需要注意:
一是職業病是《工傷保險條例》覆蓋範圍內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所患的職業病。隻有《工傷保險條例》覆蓋範圍內的用人單位的勞動者患職業病的,才能認定為工傷,才能享受工傷待遇。換句話說,如果按照有關規定被診斷、鑒定為職業病,但是該職工所在單位不在《工傷保險條例》的適用範圍內,那麼該職工不能按照《工傷保險條例》的規定享受工傷保險待遇。
二是職業病必須是《工傷保險條例》覆蓋範圍內的用人單位的職工在職業活動中引起的疾病。如果某人患有職業病目錄中規定的某種疾病,但該病不是在職業活動中因接觸粉塵、放射性物質和其他有毒、有害物質等因素引起的,而是由於其居住環境周圍的有毒物品等原因而引起的,那麼該人的這種疾病就不屬於職業病。其所受到的傷害,應通過其他途徑加以解決,而不能按工傷保險的有關規定執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