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76章 員工從事單位臨時指派工作時受傷,是否屬於工傷(1 / 1)

一、相關案例

劉小姐是某貿易公司的一名秘書,能歌善舞,且長相甜美。在一次公司為合作夥伴舉行的文藝晚會上,劉小姐受公司領導臨時指派,擔任晚會的主持人。但是在劉小姐主持晚會的過程中發生意外,不慎從主持台上摔下,造成盆骨骨折。事情發生後,劉小姐認為自己受公司領導指派主持晚會,在工作中受傷,要求公司給自己工傷待遇。但貿易公司認為,這種情形不屬於工作當中發生的意外傷害,認為不屬於工傷,不願承擔工傷賠償。

二、員工從事臨時指派工作受傷,應視為工傷

劉小姐遇到的這種情形明顯應該屬於工傷。

已經廢止的《勞動保險條例實施細則》和《企業職工工傷保險試行辦法》都規定,職工從事本單位領導臨時指定工作負傷應認定為工傷。此類案例認定工傷的條件:一是經本單位負責人或職工直接行政領導(班組、車間及以上負責人)指派,二是從事指派的臨時工作有利於企業正常生產、經營或者有利於國家、社會利益。

依據現行的《工傷保險條例》第十四條規定:職工有下列情形之一的,應當認定為工傷:

(一)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傷害的;

(二)工作時間前後在工作場所內,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傷害的;

(三)在工作時間和工作場所內,因履行工作職責受到暴力等意外傷害的;

(四)患職業病的;

(五)因工外出期間,由於工作原因受到傷害或者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

(六)在上下班途中,受到機動車事故傷害的;

(七)法律、行政法規規定應當認定為工傷的其他情形。

案例中,其實並不需要對領導指派員工從事與其工作崗位不相符合的其它工作進行考慮,隻要劉小姐是在工作時間為公司主持晚會,就應認定為在工作當中發生的意外傷害,應當認定為工傷,應當依法享受工傷待遇。

工傷事故構成三要素

在實踐中,怎樣判斷工傷事故的履行工作職責,就是工傷事故構成的三要素:工作時間、工作場所和工作原因。

工作時間,就是在履行工作職責的時間界限之內,即用人單位規定的上班時間。為了保護職工的合法權益,對工作時間的認定適當放寬。第一,從事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或者收尾性工作的正式工作時間的前後,認定為工作時間;第二,因工外出時間,認為是工作時間;第三,上下班途中的時間,認為是工作時間。

工作場所,是指在履行工作職責的環境範圍之內。執行工作任務的場所,就是工作場所。因工外出的領域,以及上下班的途中,也認為是工作場所。在這些地方發生的職工人身傷害事故,也認為是工傷事故。

工作原因,是指履行工作職責的事由。對此,應當作較為寬泛的理解,不能過窄。例如,與工作有關的預備性工作和收尾性工作,在工作中遭受暴力等意外傷害,以及在因工外出期間發生事故下落不明的,也都認為是工作原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