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5章 交通運輸走不出的經濟學之軌(2)(1 / 2)

總之,若非鐵路係統的管理製度和售票製度不完善,也不會讓票販子市場這麼繁榮。李國安委員對此非常不滿,並不停地強調,此種情況不能再持續下去,更不能再讓鐵路係統繼續遭受世人的嘲諷。他建議政府應當建立長效、可靠、便捷的火車票預售製度,從而使相關情況得以改善。

火車鳴笛擾民,可以不付任何代價

根據上海市鐵路局上海北郊站附近居住的居民投訴,該地區每天到了晚間20:00~23:00左右,常常有多輛火車經過。當時正是人們休息入眠的時間。巨大的轟鳴聲,吵得人們根本無法入睡;刺耳的鳴笛聲,讓很多人飽受折磨,甚至神經衰弱,一躺到床上,就會條件反射地無法安眠。居民多次找到鐵路局進行商議,結果鐵路局對此置之不理。甚至有人想一紙訴狀將其告上法庭,但卻擔心敗訴。

從經濟學角度看,火車鳴笛擾民行為,是否可以申請賠償?

此處涉及一個負的外部性問題。在經濟學中,負的外部性指的是行為所帶來的負麵影響,這些行為造成了環境或者生態的破壞,卻不用承擔社會成本,而是由整個社會來承受負麵後果。案例中,火車鳴笛的行為實際上就是具有負的外部性問題,它對周圍居民的生活造成了幹擾,但卻沒有付出任何代價。

對於負的外部性問題,一般政府會采用繳稅款、補貼等形式來管理,若是造成了損害,也會要求企業進行賠償。但是,對於鐵路部門,這一屬於國家部門的管理卻鮮有明文規定。考慮到這種幹擾行為對社會經濟福利最大化有影響,按理說,應當可以申請賠償。

不過,現實中,目前還沒有人得到賠償。居民狀告鐵路局對其人身健康造成傷害,多會因無法確定受到了多大的損害、如何賠償而被駁回。尤其是多數人聲稱遭受精神損害,大家都知道,此種損害很難確定,相關費用也不易衡量。

我們再來回顧2000年被各大媒體關注的大學生狀告火車鳴笛擾民案。它是全國第一例因噪聲問題將鐵路部門告上法庭的案件。

案件的原告為修誌玉,1999年5月,其父在大連市沙河口區綠波小區購買了一套住房。全家搬進新房後,才發現時不時響起的火車鳴笛聲吵得他們根本無法入睡。無奈之下,修誌玉決定起訴鐵路部門,為自己以及居住在鐵路沿線的居民討個說法。

然而從案件的二審結果就可以看到——火車鳴笛擾民是毋庸置疑的事實,隻是,要法院判處鐵路部門賠償,於法無據,於傷無據。且法院指出“被告建鐵路在先,原告購房時應該預見到噪聲擾民”,結果原告上訴也隻能換來敗訴。當時,這個案件引起了各界媒體的廣泛關注,卻沒有帶來大家想要的結果。看來,在法律相關領域缺少規定和醫學技術手段尚且不夠發達的中國,想通過打官司這條路來尋求賠償行不通。

當然,並不是說鐵路當局就可以這樣置之不理。既然無法對居民進行明確的賠償,相關部門就應采取一定措施,減少負的外部性問題造成的損害。例如,規定特定的火車經過時間、鳴笛的聲量、鳴笛時間長短;或者對住在火車經過地區的居民給予一定的優待或補貼;再或者由政府進行相關立法,加強嚴格的管理,等等。它們都不失為政府可以考慮采用的好方法。

還有,就是建議大家不要購買火車會經過地點的房子。在造成人身損害之前,你完全可以避免它的發生。在房市上,火車經過處的房子相對來說,便宜一些。其中可能就隱藏著一定的負麵信息。換而言之,低價格之中,也許就包含著可能會造成噪音侵害的考慮,所以,購房者在決定前一定要想清楚,做個理性的經濟人,全麵考慮所選擇住址會給你帶來的一切投入和成本。否則,當鳴笛聲的噪音侵害讓你無法忍受時,你一點都不會覺得自己在當初買房的時候,因房屋低價而得到了多少消費者剩餘,相反,你不得不為此承擔更多的醫藥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