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35章 法律公正VS經濟公平(1)(1 / 3)

經濟學是研究理性行為的學問,法律是實施理性行為的學問。

當經濟學走進法律領域後,其法律依據將更加充分,法律判罰也會更加合理。

沒有身份的小產權房

從小區出發,步行不到10分鍾,就可走到公交車站。11層,框架結構,停車場,綠地,看起來跟商品房沒什麼兩樣。在這裏買一套80餘平方米的住房,不到30萬元,市民陳先生卻下不了決心。

讓陳先生舉棋不定的,正是近來備受關注的小產權房。房子對外銷售價3600元/平方米,與近在咫尺的商品房相比,便宜了一半多。

無獨有偶。市民周女士手裏也捏著一份小產權房協議。經“消息靈通人士”牽線,她在郊區花20萬元訂下了一套100平方米的小產權房。

與城區動輒八九千元的商品房價格相比,小產權房的價格優勢迎合了不少人的需求。這讓很多銀行戶頭上並不寬裕的人隻能選擇“到農村去”。

業內人士認為,撇開少數投機者不談,在房價不斷攀升的壓力下,一部分人轉而購買小產權房,折射出高房價下的一種無奈。

什麼是小產權房?它是與大產權相對應的一個說法。所謂大產權是指由國家發放給開發商土地使用證和房屋預售許可證,這樣的房屋稱為大產權房屋。而小產權房是在集體土地上建的房子,按照我國現行法律,這類土地隻能用於農業生產或者作為農民的宅基地,土地使用權不得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它沒有產權,更沒有國家的土地使用證和預售許可證,因此小產權就是沒有產權。

《土地管理法》第六十三條規定,“宅基地屬於農民集體所有,農民集體所有的土地使用權不得私自出讓、轉讓或者出租用於非農業建設。農村宅基地屬集體所有,村民對宅基地隻有使用權,農民將房屋賣給城市居民的買賣行為不受法律保護,即不能辦理土地使用證、房產證、契稅證等合法手續。”

既然小產權房不受法律保護,又為何出現供需兩旺的局麵?主要原因在於小產權房價格低廉,而當前商品房價格普遍高得讓人有些接受不了。通常小產權房子價格一般都在3000多元每平米,而距離此不遠的二手房很可能單價都在9000多元每平米,價格懸殊如此之大,優勢可見一斑。

另外,在城市化過程中,基於土地權益得不到很好的保障,經濟意識促使農民開始利用自己的集體土地資源建造住房出售獲利。新農村建設運動中,村裏把原來的宅基地進行統一規劃、集中建房,不損失耕地總數又多建房,除了自住的就出售,給農村、農民帶來了切實的好處,城市、市民也從中受益。特別要指出的現實是,小產權房給中低收入購房者、農民帶來的利益是看得見的。

然而,供需兩旺的勢頭並不能掩蓋小產權的合法性問題。有人主張要全部炸掉小產權房,因為小產權房的交易違法,違法就應當全部炸掉。而有人認為按照我國《憲法》和《土地法》,小產權房隻是處在法律的模糊地帶,沒有違背《憲法》,所以是合法的。即使有什麼問題,也可以突破,與時俱進。公說公有理,婆說婆有理,兩種觀點爭執到現在也沒有分出一個勝負來。

我們暫且把小產權房的合法性放下,小產權房帶來的利益之說確實被很多人看好。

首先,價格低廉的小產權房 參與到市場競爭中,會起到拉低房價的作用。以它價格為參考,加上土地成本後,便能算出商品房的利潤空間有多大。如果給小產權房一定空間,利用它刺破大產權房價的堅冰,沒準比國家一係列房價政策都有效。

其次,對農民來說,作為集體土地主人,小產權房將使他們而不是開發商,成為土地增值最大的受益者。農民在搞小產權房租賃和出售的同時,自己也逐步走向了城市化。農民是否出賣自己的住宅,直接驅動力是城市經濟的發展。因為我國的人均耕地很少,如果農民在土地上都“安分守己”,創造的經濟價值就是有限的,甚至是遲緩的。所以隨著城市經濟的繁榮,農民的工資提高,社會保障的不斷完善,必將有一部分農民進入城市,在城市創造更多的價值。其在農村的住宅如果能利用起來,更能以財生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