大衛
G eno M ed 公司主席,首席執行官,首席藥劑師
11年前,也就是1993 年的萬聖節之夜,黑暗的風暴之夜來臨了。我本以為我將在學術機構度過一生。那時我正在接受成為腎病醫生的訓練。自1984 年起,我就致力於尋找促使腎髒生長的因素的項目。當你摘出一隻腎髒時,另一隻腎髒就會長大。無論你屬於哪類物種,這一情況都會發生。
我努力想找出促使腎髒生長的促發因素,可以促使需要做透析的人的腎髒長大一些,以便使兩次透析間隔時間可以更長一些。我從1984 年開始投身於這一項目的研究。9 年之後,也就是1993 年,我在申請另一項基金時,突然意識到我所尋找的促發因素:血管緊張素Ⅱ。
我在發現血管緊張素Ⅱ的同時,還發現了其他一些東西。血管緊張素Ⅱ能夠促使腎髒成長,同時也能摧毀腎髒機能。我花了數年時間才弄明白促使細胞增長的因素,最終也可能促使這些細胞自殺。這樣,如果細胞是友好的,它們會做正確的事情。如果細胞是不友好的,其生長就會失去控製,甚至會導致癌症。在血管緊張素Ⅱ這類生長素的持續作用下,細胞隻可能有以上兩種選擇。由於腎髒細胞都是友好的,在血管緊張素Ⅱ的持續作用下,它們最終會自殺。
1993年,我已找到醫治腎髒損壞的方法了。令人吃驚的是,能夠完美阻擊血管緊張素Ⅱ的藥物竟是ACE 抑製劑,這類藥物已使用了大約25 年之久。它們是眾所周知的安全藥物。
我盡力到處尋求資金支持,包括ACE 抑製劑的生產商,以及我所供職的退伍軍人管理委員會(VA)。我沒能找到維持“正常”研究的資金支持。1994 年4 月份的一天,在診所裏,我突然意識到我找到了拯救我的病人的方法,但我必須找到資金來證明這一方法的可行性。我還是找不到需要的資金,我的病人還是越來越頻繁地進行透析,將在兩年之內死去。
我最終還是給我的病人使用了更高劑量的ACE 抑製劑。為什麼可以使用更高的劑量?我的理由是醫生們已經使用ACE抑製劑達10年之久,證明此藥物是安全的,雖然效果不明顯,但還是有一定效果。我們還是不能阻止腎髒壞死,尤其是非洲裔美國人比高加索裔的發病率高出10 倍。我們用藥是正確的。我認為沒有取得顯著效果的原因是用藥劑量太低。
因此,我加大了劑量,事實證明我的做法是對的。第一位接受我用藥嚐試的病人,其腎髒損壞過程出現了反轉。他的病情出現了好轉,這一結果出乎我的預料。我感到歡欣鼓舞。診所的另一位醫生離職了,留給我800位病人。之後的3年中,我給1 000名病人使用了高劑量的ACE 抑製劑,雖然取得了好的效果,我卻被VA辭退了。
原因是什麼?VA在我實施項目兩年之後開始實行“醫療管理”,所謂“醫療管理”要求所有醫生都要用完全相同的藥物配方。他們並不關心我所用配方的治療效果遠比以往的配方好1 000 倍。此時,我已實踐我的配方達兩年之久,我實在是心有不甘,我沒有就此放棄。他們於1998年3 月解雇了我。
此時,我已發現ACE 抑製劑對於75%的人類疾病的作用。那麼,我該怎麼辦呢?被 VA 辭退迫使我進入私人部門。我不想去別的地方,因為我妻子也是一位藥劑師,她有一份好工作。我清楚我從天使投資人那裏獲得資金的可能性要高於那些已經拒絕我的政府部門。
我用自由資金建立了第一家公司。母親去世時留給我30萬美元。公司運營前9 個月,我用自由資金使實驗室開始運作,之後從我的大學同學,以及中小學同學那裏獲得了一些真正的風險投資。他們向我介紹了他們在哈佛商學院認識的一個人。他的介入毀了公司。他隻要求我做科學研究,並不關心能否掙錢。他們並不想做疾病控製的事情,他們沒有盈利計劃,很明顯那人把錢投進來的目的僅僅是為了讓他商學院的朋友掌控公司。他對我運營公司不感興趣,盡管這本來就是我的公司。
我的第一家公司最終還是賣掉了。我搜集的2萬個樣本也轉給了一家私人企業,我對這些樣本再無任何權利。我損失了大量金錢,而這些樣本的損失更是難以用金錢衡量。
當我的第一家公司不再沿著我的科研方向前進時,我已開始著手籌備另一家企業。為什麼?因為我認定我的方向是正確的。我了解怎樣尋找致病基因。隻是由於我對我的第一家企業缺乏控製力,而且嚴重缺乏資金才導致企業失敗。
我與之前的科研顧問一起開了一家新公司,這位科研顧問是上一家公司的董事會成員。不久,這家公司也因為控製權之爭而失敗了。我還是要繼續。我想使用我在波羅的海參觀過的一家基因公司的產品。那位科研顧問卻不同意。
我是在一個星期一的早晨發現我的第二家公司破產的。我們與一家地方學院進行一項關鍵許可證的談判已有一個月。我們已達成使用許可證的協議。星期六,我一從波羅的海回來,就開了一個董事會電話會議。會議結束時,我像往常一樣提出如何處理爭議的建議,這一程序同我們與波羅的海那家基因公司的談判相同。周一的早晨,我卻發現兩位合作夥伴已經瞞著我建立了一家新公司。更有甚者,他們拿走了我們與那家地方學院談了一個月的關鍵許可證,而且他們還雇了與我合作的那位科學家。那家學院的技術交易官,也是那位科學家(他也屬於那家大學)的朋友,甚至根本不考慮已與我們的公司簽訂的合約,就與那位科學家所在的新公司又簽了合同。我向那家學院提出了正式交涉。他們說會查清此事,當然,我需要等待3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