七、其他工作

1.錄取工作結束後,招生辦公室須組織各學院對新生檔案進行認真清理。新生資格審查由各學院組織進行。

2.錄取工作結束後,招生辦公室須對未報到學生進行清理和補錄。

3.新生體檢複查由校醫院組織進行。招生辦公室依據新生體檢表對體檢複查結果有問題的學生進行相應處理。

4.招生辦公室定期組織召開年度招生工作總結會議,通報當年招生錄取情況,研討改革方案,表彰先進。

5.招生辦公室要彙總分析當年的錄取分數,彙總各年度錄取信息。

蘭州理工大學關於招生工作人員管理的若幹規定

為了進一步落實教育部《關於進一步加強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監察工作的意見》和《普通高等學校招生管理處罰暫行規定》的精神,實施陽光工程,保證國家招生法規、規章的貫徹實施,保障考生和招生工作人員的合法權益,保證學校的生源質量和招生信譽,結合我校的實際情況,特製定本規定。

一、招生錄取工作人員選派條件

1.必須堅持四項基本原則,遵守黨紀國法,作風正派,為政清廉,能自覺抵製不正之風。

2.具有較強的政策水平和工作能力,工作細致,辦事認真負責,原則性強。

3.具有五年以上教齡,熟悉業務的中級以上職稱的教師;或具有科級以上行政職務,熟悉教學的黨政、教學管理幹部。

4.招生錄取工作人員,必須是當年無直係親屬報考者。

二、招生錄取工作人員選派程序

1.教務處根據選派條件,從本部門和相關學院選派一定數量的工作人員。

2.教務處彙總並審核,由學校紀委、監察處審查後,報主管校長批準。

3.經主管校長批準後,錄取前通知相關部門及個人。

三、參加招生錄取工作人員必須嚴格按照“蘭州理工大學招生錄取人員工作程序”認真完成各項工作任務和規定的要求,不論職務、職稱高低,均須接受學校的檢查。

四、招生工作人員,必須遵守地方招生辦的有關規定,按程序進行工作,按要求辦理手續。

五、招生工作人員有下列行為之一的,視情節輕重,分別給予批評教育、通報;情節較重的,記一般教學事故或嚴重教學事故,並取消招生工作人員的資格;情節嚴重的,建議學校給予必要的行政處分。

1.在錄取過程中,私自泄露錄取工作情況,不按規定投遞、傳送考生檔案材料;點名錄取和擅自在規定以外的地方進行錄取的;

2.工作失職或者有其他違犯招生工作規定的行為,致使招生工作受到影響的;

3.向學校提出無理要求,要求徇私,達到目的的;

4.暗示、授意招生工作人員違犯招生工作規定錄取考生,達到目的的;

5.招生工作人員利用職務上的便利,收受賄賂的;

6.向招生工作人員行賄的;

7.未經批準擅自取消定向協議的;

8.未經批準,與中介人或社會中介談招生問題而影響學校聲譽的;

9.錄取中私自決定降低錄取標準的;

10.未按“錄取有理,退檔有據,從高分到低分錄取”的原則錄取,致使考生及考生家長上訪,造成惡劣影響的;

11.丟失或未按規定私自簽發錄取通知書的;

12.未經批準,私自決定麵見考生及考生家長的。

六、若招生工作人員在招生錄取中,不按規定程序執行公務或出現嚴重差錯和問題時,除按照國家或學校規定處理、個人承擔責任外,五年內不安排錄取工作。

七、普通本、專科的招生工作由教務處負責組織,紀委、監察處監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