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法係
法係是指根據法的曆史傳統和外部特征的不同對法所做的分類,是具有相同曆史傳統和外部特征的某些國家或地區的法律製度的總稱。法係劃分的理論依據主要是法的傳統。
(2)大陸法係(CONTINENTAL LAW SYSTEM)
大陸法係,又稱民法法係(CIVIL LAW SYSTEM)、羅馬—日耳曼法係或成文法係。指包括歐洲大陸大部分國家從19世紀初以羅馬法為基礎建立起來的、以1804年《法國民法典》和1896年《德國民法典》為代表的法律製度以及其他國家或地區仿效這種製度而建立的法律製度。它是西方國家中與英美法係並列的淵源久遠和影響較大的法係。
由於源流不同,大陸法係大體又可分為法、德兩個支係,法國、比利時、荷蘭、意大利、西班牙和拉丁美洲各國屬於前者;而德國、奧地利、瑞士和日本等國則屬於後者。在同一法係各國中,隨著政治經濟形勢的變化和發展,有的國家具有較明顯的特點。例如,日本法在第二次世界大戰後便受到美國法很大的影響;北歐斯堪的納維亞各國又有其某些固有的特征;荷蘭則形成了所謂羅馬-荷蘭式法律製度。
(3)英美法係(ANGLO-AMERICAN LAW SYSTEM)
英美法係,又稱普通法係、英國法係或判例法係。指英國從11世紀起主要以源於日耳曼習慣法的普通法為基礎,逐漸形成的一種獨特的法律製度以及仿效英國的其他一些國家和地區的法律製度,是西方國家中與大陸法係並列的一種曆史悠久和影響較大的法係。
英美法係的主要特點是判例具有法律效力,被視為法的主要形式,成文法居於次要地位,不設立專門的行政法院組織和獨立的檢察製度,特別注重程序法,盛行巡回審判和陪審製等。
英美法係也有製定法。但英國的製定法有其特點,即不論民事、刑事的實體法和程序法,都沒有統一的法典;對某些特定問題例如證據、貨物銷售、性犯罪、盜竊罪以及青少年犯罪等,雖然製定了單行法,但是往往民刑不分、實體規定與程序規定兼及,而且修改頻繁,同名法令很多,在援用時必須注明法令頒布的年代,有的法令內容重複,甚至前後規定不一;而且,法令絕大部分是歸納判例而成,不論概念或原則,大多來自司法習慣,因而解釋和適用時往往需要借助判例。
目前,屬於英美法係的國家,除美國外還包括大部分英聯邦國家以及一些原屬英國殖民地或附屬國的亞洲、非洲、大洋洲和加勒比海地區的國家。其中,美國原屬法國的路易斯安那州仍保持大陸法係的某些特點。
(4)大陸法係與英美法係的區別
①從法律淵源傳統來看,大陸法係具有製定法的傳統,製定法為其主要法律淵源,判例一般不被作為正式法律淵源(除行政案件外),對法院審判無約束力;而英美法係具有判例傳統,判例法為其正式法律淵源,即上級法院的判例對下級法院在審理類似案件時有約束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