按照《公司法》中對“公司”的解釋,公司是指依照《公司法》在中國境內設立的有限責任公司和股份有限公司。有限責任公司是指公司的股東對公司以其認繳的出資額為限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股份有限公司是指公司的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公司股東以其認購的股份為限對公司承擔有限責任的公司。根據我國的實際,我國公司不采用無限公司和兩合公司等股東對公司承擔無限責任的公司形式。
(1)有限責任公司
有限責任公司的特點是:
①是一個資合公司,但具有較強的人合因素。股東人數不多,相互間的合作建立在信任的基礎上。
②各股東的出資共同組成公司的資本,但這些資本不需劃分為等額股份。一般來說,股東各自以他們的出資額承擔責任,分取紅利。
③不對外公開發行股票,設立程序相對簡單,設立成本較低。
④有限責任公司的治理結構相對靈活;小的公司可以不設立董事會或者監事會,隻設立董事或者監事。
⑤有限責任公司因具有人合性,其股東的權利轉讓一般受到章程的限製,不能像股份有限公司股票那樣可以自由流通。
(2)股份有限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的特點是:
①是典型的資合公司;公司通過發行股票籌集資金,其資本劃分為等額股份,股東通常較多,絕大多數股東不參與公司的經營活動,而通過股東大會對公司產生影響。
②股份有限公司的設立需履行相對嚴格的程序,如應有一定數量的發起人,發起人應簽訂發起協議,從事公司的籌備工作;對公司的最低注冊資本額有較高的要求,募集設立的公司,還應當遵守有關證券法律的規定等。
③股份有限公司一般須有健全的內部組織機構。公司必須設股東大會、董事會和監事會,法律對公司各機構的職權、議事規則均有較明確的規定;在我國上市公司的實踐中還有獨立董事的規定。
④如果章程不予限製,公司的股份一般可以自由轉讓。股份的轉讓不需其他股東同意。當然,法律對特定主體如發起人等所持的股票轉讓有限製的,應當遵從法律的規定。