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第7條規定,監事會開展監督檢查,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①聽取企業負責人有關財務、資產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的彙報,在企業召開與監督檢查事項有關的會議;
②查閱企業的財務會計報告、會計憑證、會計賬簿等財務會計資料以及與經營管理活動有關的其他資料;
③核查企業的財務、資產狀況,向職工了解情況、聽取意見,必要時要求企業負責人做出說明;
④向財政、工商、稅務、審計、海關等有關部門和銀行調查了解企業的財務狀況和經營管理情況。
監事會主席根據監督檢查的需要,可以列席或者委派監事會其他成員列席企業有關會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