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監事會監督檢查報告編報辦法(試行)》(國監辦發[2007]3號),監事會報告是監事會工作成果的主要體現,要在深入開展檢查和充分研討的基礎上,根據監督檢查工作底稿以及相關資料,經整理、歸納、核實、綜合分析和提煉,形成監事會報告。監事會報告應客觀評價企業情況,側重反映企業存在的問題及薄弱環節,充分揭示企業存在的風險及隱患。監事會對重點監督企業和常規監督企業進行檢查後,應每年提交年度報告。監事會監督檢查報告的主要類型有以下幾種:
(1)重點監督企業年度報告
重點監督企業年度報告結構主要包括:①引言;②企業概況;③企業財務及經營管理評價;④重大事項揭示及處理建議;⑤企業主要負責人業績評價及獎懲任免建議;⑥監事保留意見說明等。
(2)常規監督企業年度報告
常規監督企業簡化的年度報告主要包括:①引言;②資產和效益情況;③事關國有資產安全的重大事項及處理建議;④主要負責人業績評價及獎懲任免建議;⑤監事保留意見說明等五部分內容。
重點監督企業年度報告和常規監督企業年度報告,須經監事會會議討論通過,並由監事會主席審核、簽署。
(3)專項報告和情況報告
監事會監督檢查中發現有可能危及國有資產安全的經營行為、重大決策不合規、生產經營中的重大風險,以及監事會認為應當立即報告的其他緊急情況,應及時提交專項報告。不構成專項報告內容,但為出資人所關心的,監事會主席認為必要的企業經營管理活動中的有關問題,可及時提交情況報告。
專項報告和情況報告應體現時效性要求,主題鮮明,事實清楚,分析透徹,建議明確,文字簡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