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據《監事會監督檢查成果運用暫行辦法》(國資廳發監督[2007]61號)的有關規定,監事會在不參與、不幹預企業經營決策和經營管理活動的前提下,將監督檢查中發現的、需要由企業自行糾正的問題,在查清核實的基礎上,通過適當方式與企業交換意見;對需要提請企業關注的事項,向企業主要負責人提示。
(1)監事會可以就下列問題與企業交換意見
①財務管理和會計基礎工作薄弱,會計政策選用不當,造成會計核算和會計處理不規範的問題。
②內控製度不健全或者不落實,需要進一步完善或者落實的問題。
③缺乏科學的決策程序或者未按規定程序決策的問題。
④群眾反映較為強烈,但尚不屬於違法違紀方麵的問題。
⑤監事會認為需要與企業交換意見的其他問題。
(2)監事會不得就下列事項與企業交換意見
①對企業領導班子和主要負責人的業績評價及獎懲任免建議。
②企業負責人和其他人員違法違紀案件的線索。
③監事會報告中反映的不屬於企業自行糾正範圍的其他問題及建議。
(3)監事會可以采取以下形式與企業交換意見
①由監事會主席代表監事會,與企業主要負責人進行座談溝通,監事會主席指定專職監事或其他監事會成員參加。交換意見的內容涉及企業整改的問題,監事會應向企業提供書麵材料。
②由監事會主席簽發《監事會提醒函》,或代表監事會向企業主要負責人提示。
監事會通過交換意見要求企業自行糾正的問題,企業應認真整改,並及時反饋整改結果。企業未予整改的,可由監事會提出,以國資委辦公廳名義向企業下達《整改意見書》,督促企業整改。監事會與企業交換意見形成的書麵材料,應當整理歸檔。