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40章 監事會監督檢查報告的行文有何要求?(1 / 1)

根據《監事會監督檢查報告編報辦法(試行)》(以下稱《報告編報辦法》)規定,監督檢查報告的行文要求是:

①內容完整,《報告編報辦法》規定的內容原則上均應納入報告。

②評價客觀,有結論性意見,定性力求準確,依據充分,語言平實,避免牽強、過譽或模棱兩可。

③突出重點,反映企業主要特點和問題,篇章布局詳略得當。

④觀點統一,通篇圍繞核心內容形成有機整體,相互照應,避免上下文缺乏連貫或重複。

⑤條理清晰,標題應簡明扼要,可直接以問題性質為標題,避免層次過多。⑥格式規範,正確使用標點符號,如小標題後不應有冒號;數據統一不使用分節符,絕對數值保留小數點後兩位,比率數值保留小數點後一位;正文中超過億元的數據一般以億元為單位;正文中插入的表格,同一表格調整至同一頁,表格內數據采用右對齊或小數點對齊。

⑦監督檢查報告用A4紙打印;標題用二號宋體,正文用三號仿宋體,正文內一級標題、二級標題分別用三號黑體和楷體,其他級次標題的字體、字號與正文相同;每頁排印22行,每行排印28個字。

⑧監事會可根據實際情況調整附件和附件內容,如企業無對外借款等事項,不列示相關附件;根據需要可以增加其他附件;附件中如有不需要填寫內容,表格格式可適當調整。附件列示的數據與正文引用的數據應口徑一致。附件各表格式統一,同一表格超出一頁的,下頁應列出標題並注明“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