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6號)的有關規定,企業投資活動和國資委對企業投資活動的監督管理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①符合國家發展規劃和產業政策;
②符合企業布局和結構調整方向;
③符合企業發展戰略與規劃;
④突出主業,有利於提高企業核心競爭力;
⑤非主業投資應當符合企業調整、改革方向,不影響主業的發展;
⑥符合企業投資決策程序和管理製度;
⑦投資規模應當與其資產經營規模、資產負債水平和實際籌資能力相適應;
⑧充分進行科學論證,預期投資收益不低於國內同行業同期平均水平。
主業是指由企業發展戰略和規劃確定的並經國資委確認公布的主要經營業務;非主業是指主業以外的其他經營業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