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央企業投資監督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6號)第11條規定,企業對以下重大投資事項應當及時向國資委報告:
①按國家現行投資管理規定,需由國務院批準的投資項目,或者需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核)準的投資項目,企業應當在上報國務院或國務院有關部門的同時,將其有關文件抄送國資委。
②企業投資項目實施過程中出現下列情形的,應當重新履行投資決策程序,並將決策意見及時書麵報告國資委:對投資額、資金來源及構成進行重大調整,致使企業負債過高,超出企業承受能力或影響企業正常發展的;股權結構發生重大變化,導致企業控製權轉移的;投資合作方嚴重違約,損害出資人權益的。
③需報告國資委的其他重大投資事項。
《關於進一步規範中央企業投資管理的通知》(國資發規劃[2007]114號)又進一步明確指出,企業發生以下重大投資活動,須及時向國資委報告(審核、備案)並報送有關材料和情況:
①企業非主業投資,包括非主業性質的房地產、金融、證券和保險業投資等;
②企業境外投資;
③需由國務院批準的投資項目或者需由國務院有關部門批(核)準的投資項目;
④企業年度計劃以外追加的重大投資項目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