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資委2006年12月30日發布的《中央企業負責人經營業績考核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7號)規定,被考核的中央企業負責人是指國務院確定的由國資委履行出資人職責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的下列人員:
①國有獨資企業和未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的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②設董事會的國有獨資公司(國資委確定的董事會試點企業除外)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裁)、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
③國有控股公司國有股權代表出任的董事長、副董事長、董事,總經理(總裁),列入國資委黨委管理的副總經理(副總裁)、總會計師。