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國資委2006年4月7日發布的《中央企業綜合績效評價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4號),綜合績效評價,是指以投入產出分析為基本方法,通過建立綜合評價指標體係,對照相應行業評價標準,對企業特定經營期間的盈利能力、資產質量、債務風險、經營增長以及管理狀況等進行的綜合評判。企業綜合績效評價根據經濟責任審計及財務監督工作需要,分為任期績效評價和年度績效評價。開展企業綜合績效評價工作應當遵循以下原則:
①全麵性原則。企業綜合績效評價應當通過建立綜合的指標體係,對影響企業績效水平的各種因素進行多層次、多角度的分析和綜合評判②。客觀性原則。企業綜合績效評價應當充分體現市場競爭環境特征,依據統一測算的、同一期間的國內行業標準或者國際行業標準,客觀公正地評判企業經營成果及管理狀況。
③效益性原則。企業綜合績效評價應當以考察投資回報水平為重點,運用投入產出分析的基本方法,真實反映企業資產運營效率和資本保值增值水平。
④發展性原則。企業綜合績效評價應當在綜合反映企業年度財務狀況和經營成果的基礎上,客觀分析企業年度之間的增長狀況及發展水平,科學預測企業的未來發展能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