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據《關於企業國有產權轉讓有關事項的通知》(國資發產權[2006]306號)的要求,在企業國有產權轉讓中,涉及受讓方為外國的企業和其他經濟組織或者個人的(以下統稱外商),應當按以下規定辦理:
①向外商轉讓企業國有產權應在產權交易市場中公開進行。特殊情況下,確需采取協議方式轉讓的,應符合《企業國有產權轉讓管理暫行辦法》及本通知中關於批準協議轉讓的相關規定。
②轉讓方在提出受讓條件時,應對照《外商投資產業指導目錄》及相關規定,對國家對外商受讓標的企業產權有限製性或禁止性規定的,應在產權轉讓公告中予以提示。
③通過產權交易市場確定外商為受讓主體的,由轉讓方按照國家有關管理規定報政府相關職能部門審核批準。
香港特別行政區、澳門特別行政區和台灣地區的投資者受讓企業國有產權,參照以上規定辦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