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國有控股上市公司
根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境內)實施股權激勵試行辦法》(國資發分配[2006]175號)的規定,國有控股上市公司,是指政府或國有企業(單位)擁有50%以上股本,以及持有股份的比例雖然不足50%,但擁有實際控製權或依其持有的股份已足以對股東大會的決議產生重大影響的上市公司。其中,控製權是指根據公司章程或協議,能夠控製企業的財務和經營決策。
(2)國有股東
根據國資委、證監會2007年6月30日公布的《國有股東轉讓所持上市公司股份管理暫行辦法》(國資委令第19號),國有股東是指持有上市公司股份的國有及國有控股企業、有關機構、部門、事業單位等。國有股東可將其持有的上市公司股份通過證券交易係統轉讓、以協議方式轉讓、無償劃轉或間接轉讓等方式進行轉讓。