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104章 在創新中發展的吉林省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1 / 3)

吉林省國資委出資企業監事會工作,在改製前以外派為主,改製後,根據形勢發展需要,轉變為《公司法》框架下的內設監事會,但監事人員由企業外部選派。幾年來,在國務院國資委和吉林省委、省政府領導下,吉林省國資委出資企業監事會工作克服了發展中的困難,取得了一定成績。

(一)改製前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開展情況

外派監事會從2000年開始起步,參照《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與省政府法製辦、省體改委共同起草了《吉林省省直國有企業外派監事會管理辦法(試行)》。經過努力,省委組織部和省編委於2002年核定行政編製12人,工勤編製3人,其中核定監事會主席3人,並按規定進行選調專職監事的工作。2003年5月組建了省政府首批外派監事會,設2個辦事處,公務員身份監事10人,其中副廳長級監事會主席3人,正副處長級監事6人,科長級監事1人。工作體製與國務院國資委一致,屬外派監事會體製,以事後監督為主。同時,根據《公司法》的相關規定,部分未派出監事會的企業,成立了內設監事會,監事人員由企業內部產生。省國資委成立後,將內設監事會也納入了董事會、監事會工作處(省國有企業監事會工作辦公室)統一管理,每年通過董事會、監事會工作處向省國資委提交監督檢查報告,但監事人員仍按企業領導管理。

在此期間,無論外派還是內設監事會,都取得了較好的工作效果,主要做了以下工作:

1.建立健全了監事會工作各項規章製度。一是根據國務院《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公司法》的規定,參與了省政府《吉林省省直國有企業外派監事會管理辦法(試行)》起草修改工作。二是製定出台了《省政府派駐省直國家投資企業監事會內部工作管理製度》、《監事人員行為規範》、《吉林省省直國家投資企業監事會監督檢查實施細則》等3項監事會工作規則,並擬定了《吉林省監事會監督檢查報告成果運用辦法》、《關於監事會列席企業會議的有關規定》、《監事會監督檢查工作規程和實施細則》等14項監事會工作規程和規章製度。三是建立了監事會資料檔案室,目前共存各類資料3大類57卷,達2000多冊。

2.建立了監事會分級監督、分級管理、分級指導、協調運轉、上下貫通的工作體係。

3.監事會深入開展監督檢查。截止到2006年5月,外派和內設監事會共對183家省直屬國家投資企業進行了3次年度監督檢查和若幹專項檢查;提交年度監督檢查報告35份;專項監督檢查報告9份;檢查出企業存在的問題204條;提出合理化建議156條。

4.組織指導監事會對企業規範開展監督檢查。

5.開展了對監事人員的業務培訓。

6.摸清企業家底,組織指導企業開展《企業基礎材料》填報工作。從2001年以來,組織38家省直屬國家投資企業和352家被投資企業連續3年開展了《企業基礎材料》填報工作。3年共計審核驗收企業填報《企業基礎材料》1471冊,光盤352張。

(二)適應國有企業改製的需要,完成了由外派監事會向內設監事會的過渡

1.基本做法。從2005年下半年開始,吉林省開展了以“整體改製到位”、“債權債務清理到位”、“職工身份轉換到位”、“國有資本退出到位”為基本要求的國企改革攻堅,隨著改革不斷向縱深推進,省屬企業基本實現了投資主體多元化,出資企業由改製前的44家調整到目前的24家,其中:獨資6家、控股5家、參股7家、改製中6家。由於外派監事會工作體製是以《國有企業監事會暫行條例》作為實施依據,其適用範圍主要是國有獨資公司,國有企業改製為多元投資主體後,外派監事會體製已難以適應當前形勢的需要。為此,從促進改製企業完善法人治理結構,切實維護出資人權益的目的出發,在認真分析當前形勢、把握改革大局的基礎上,充分借鑒了兄弟省市的成功經驗,提出了吉林省監事會工作調整的總體思路,即適應國有企業改革需要,在股權多元化條件下,進一步完善出資企業法人治理結構,由外派監事會體製向《公司法》框架下的企業內設監事會過渡。在大量周密、細致的準備工作基礎上,省屬企業監事會調整工作全麵啟動。具體操作方式有以下幾種: